一、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1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110-8-2008)、《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说 明
一、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1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000-0-0000)、《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000-0-0000)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要求》直接引用了《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
(2013 年版)(试行)(下册)《技术标准和要求》(港口工程)。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000-0-0000)、《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628.2—2010《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2 部分:港口工程》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2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2
附件一、合同协议 103
附件二、廉政合同格式 105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106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09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10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111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112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113
附件九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115
附件十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117
附件十一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119
附件十二 富阳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12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2
第二卷 123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2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4
(一)通用技术要求 124
(二)项目专用技术要求 12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双信封) 13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5
(一)投标函 13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3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7
(二)授权委托书 138
三、投标保证金 139
四、施工组织设计 139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140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141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142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143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144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145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146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47
五、项目管理机构 148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49
七、资格审查资料 15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50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151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总工资历表 152
(四)财务要求 153
(五)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55
(六)诚信系统信息表 156
(七)履约行为表 158
八、承 诺 函 159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60
一、报价函 163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4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6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根据富发改投资[2021]17 号批准列入工程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1 项目概况
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渡埠改造 3 处,富中渡埠、小沙渡埠和
新沙渡埠,富中渡埠迁建:拟选址于原址下游,距富春江大桥 500 米左右,主要功能为客渡;小沙渡埠:对东洲岛岛头的小沙渡埠进行改造,主要功能为车渡,采用斜坡码头型式;新沙渡埠:现状新沙渡按美丽渡口标准提升改造;在新沙渡下游约 350 米处新建渡埠与小沙渡设置车渡航线,新建渡埠采用斜坡码头型式。
2.2 技术标准
《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JTS110-7-2013)、《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012-2006)、《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2018)、《港口道路与堆场设计规范》(JTS168-2017)、《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其余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3 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
x次招标范围分为 1 个施工标段, 即:
第 1 施工标段:主要内容包括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渡埠围堰工程、码头结构、护岸工程、疏浚工程、候船廊道(候船亭)及相应监控、照明、给排水、消防、环保、防洪等配套设施、原渡埠拆除(如有)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计划工期: 8 个月,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不包括疏浚工程)。
2.4 预算造价:本次招标部分第 1 标段工程造价为 :/万元。
2.5 质量要求:合格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CA 锁(投标签到用)、密钥(下载图纸等用)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助完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和公示,确保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录入完整。未办理 CA 锁企业在公示结束后携带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 B 座 424 室办理,联系人:xxx 63155161。
3.4 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与
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的,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助完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注册和公示。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各县(市、区)将统一使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为保障交易业务顺利进行,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在市本级交易平台(xxx.xxxxx.xx)登记入库的交易市场主体,请自行完善交易市场主体信息。
(2)未在市本级登记入库的交易市场主体,需按照《关于开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相关信息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自行登记入库。
(3)请各交易市场主体提前完成入库工作,以便正常参与交易活动。
CA 办理服务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CA 秘钥新办、变更或延期联系电话:0000000000
CA 技术支持电话:85817300-841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xx)、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潜在投标人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
4.3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疑 问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000000000@xx.xxx。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8 日。招标人将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前在网上发布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1 年 3 月 26 日 9 时 00 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本次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不至开标现场进行开标。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杭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4 是否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否;□是,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 。
5.5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标人: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富阳xxx街道龙浦街 200 号 7 楼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xxx 电话/传真:0000-00000000
日期:2021 年 3 月 3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xxx街道龙浦街 200 号 7 楼电 话:0571-63323097 传 真:/ 联 系 人:xxx |
0.0.0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凤浦路 197 号 电 话:0571-62051531 传 真:0571-61772183 联 系 人:xxx |
1.1.4 | 项目名称 | 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富阳区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x次招标范围分为 1 个施工标段,即: 第 1 施工标段:主要内容包括北支江(亚运)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渡埠工程渡埠围堰、码头结构、护岸工程、疏浚工程、候船廊道(候船亭)及相应监控、照明、给排水、消防、环保、防洪等配套设施、原渡埠拆除(如有)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8 个月,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其他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提出疑问的方式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潜在投 |
1.10.3 |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 充、修改的时间、下载澄清、修改、补充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 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 |
文件网址 | 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下载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 Home)。 潜在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以便下载招标文件澄清、 补充、修改的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 |
1.11 | 分包 | 主体水工结构物不得分包。分包应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 号)的规定。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 | 一、提出疑问的方式:通过如下邮箱:000000000@xx.xxx 提交。 二、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1.3 | 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括 | (1)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施工场地布置; (4)施工工艺流程 (5)施工进度计划; (6)材料供应和检验; (7)施工技术措施; (8)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9)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0)xx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11)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12)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3)防洪影响评价、占用水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人民币50万元。 2、交纳方式: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 3、我区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单个项目。采用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可以在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中任选一种。 4、账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建设工程保证金;账号:201000066919719000001;开户银行: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后,投标单位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 “缴存确认单 ”,并将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密封在资格审查标书内。 重要提醒:(1)投标人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系统前请认真 阅 读 《 建 易 投 标 保 证 金 平 台 使 用 手 册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2) 投标人需提前到富阳区江连街27号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A座一楼农商银行保证金专用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 ;(3) 保证金到账后 , 投标单位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 “ 缴存确认单 ” 装订在资格审查标书内供评审。(4) 以中心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存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5、以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该证明密封在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并承担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项目投标责任。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担保。 |
3.4.5 | 若投标人决定不继续参与投标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已交的 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由招标人 7 天内返还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适用于未进行 资格预审的)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标,.HzJSTbs 格式)一 份和第二信封(商务标.HzSWTbs 格式)一份分别上传至杭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为正本。 (2)是否需要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否;☒是,须提供 /份。 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投标文件副本 6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无 |
4.1.2 | 封套上写明(适用于双信封形式) | 无 |
4.2.2 | 刷卡签到、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后缀名为 “.HzTbs” 上传至“交易平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 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
4.4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逾期上传递交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xxxxxxxxxxxxXx0x)。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完成后的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地点:富阳 区鹿山街道江连街 27 号(xxxxxxxxxxxx X x 0x)。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全部从”杭州市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浙建【2020】7 号文件要求,为签约合同价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 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7.4.3 | 签订合同 |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相应的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农民工工资分账协议等。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第 1.4.3 项细化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 x标段投标。 |
1.9 | 踏勘现场 | 补充第 1.9.5 项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 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
1.11 | 分包 | 第 1.11 款细化为: |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 号)的规定。但水工结构物不允许 分包。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 ||
1.12 | 偏离 | x款细化为: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 标办法”第 3.1.4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 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 审。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 | 招 标 文 件的组成 | x款补充: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以在后发出的电子文件(含补遗书)为准。 |
3.1 | 投 标 文 件 的组成(双信封形式) | 第 3.1.1 项细化为: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
3.2 | 投标报价 | 第 3.2.1 项细化为: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补充第 3.2.3 项~3.2.7 项: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的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报价依据。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6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3.2.7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公布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5、0.96、0.97)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处理;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作否决处理。 工程量清单预算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布。潜在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以上网站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如未能及时下载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
3.3 | 投标有效期 | 第 3.3.2 项细化为: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 | 投标保证金 | 第 3.4.3 项细化为: 3.4.3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于公示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退还。 第 3.4.4 项细化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第 3.5.1 项细化为: |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 程专业)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 3.5.3 项细化为:本项目不适用。 第3.5.5 项细化为: 3.5.5 近1 年内发生诉讼及仲裁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实向招标人说明相关情况。 第3.5.7 项细化为: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第 3.5.8 项细化为: 3.5.8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 3.7.3 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 投标人应在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上插入 CA 数字证书,并登陆 “投标工具”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HzJSTbs 格式),第一信封所有内容导入投标工具中的技术标,第二信封(.HzSWTbs 格式)的内容对应投标工具的商务标,其中投标函单点导入到投标函模块,其他所有内容(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导入到商务标附件模块。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表 4.4>)的内容,应逐页加盖投标人的法定 代 表人电子章,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4 项细化为: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第 3.7.5 项细化为: 3.7.5 本次招标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即无需进行投标文件的装订。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第 5.1 款细化为: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第5.2条细化为: 5.2.1开标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至开标室进行。 5.2.2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纪律、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如招标人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数量要求(设业绩要求时少于15家,未设业绩要求时少于3家),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4)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1)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2)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所有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如招标人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为1或2家时,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4)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5.2.4 开标特别说明事项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3家(含)未设置业绩时或15家(含)设置业绩时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3)因系统原因、电力故障或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延后开 标时间,或商定其他补救措施。 |
6.3 | 评标 | x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 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
7.1 | 定标方式 | 第 7.1 款细化为: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2 | 中标通知 | 第 7.2 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3 | 履约担保 | 第 7.3.1 项细化为: 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农民工工资分账协议等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第 7.3.2 项细化为: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 7.3.3项细化为: 7.3.3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用保函时,中标人应保证保函有效。 |
7.4 | 签订合同 | 第 7.4.1 项细化为: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 7.4.2 项细化为: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补充第 7.4.3、7.4.4、7.4.5 项: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第 7.4.4 项: |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和工程质量责任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农民工工资分账协议等,明确双方在廉政建 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8 项、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
7.5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
8.1 | 重新招标 | 第 8.1 款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第7.4.5项规定的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9.5 | 投诉 | 第 9.5 款细化为: 第 9.5 款细化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 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杭州市富阳xxx街道恩波大道 1128 号永和大厦 6 楼 电 话:0571-63323862 |
10.2 | 结果公示 | 补充第 10.2 款 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
10.3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 10.3 款 10.3 行贿查询 招标人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拟中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 2018年 1 月 1 日 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
10.4 | 保密规定 |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透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
附录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 资质; |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 |
标段 | 业绩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不作要求 |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 年 月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标段 | 信誉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1、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招标人将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 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4、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5、业绩要求: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担任过一个 300 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施工业绩。 拟任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上述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业绩要求: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身 份担任过一个 300 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施工业绩。 |
注 : 1.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认 定 : 招 标 人 将 在 定 标 前 通 过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投标人须知正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仅供参阅,与原文如有出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为准。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
工程 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 量清单表 5.1~表 5.5>)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
(本页正文内 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
另行签署)并逐页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纸质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 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纸质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纸质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 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纸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
(投 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 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 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 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包在同一 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 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 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交易平台”后,由“交易平台”出具签收凭证。
4.2.5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解密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
(适用于双信封形式)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情况 | 密 封 情况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
(适用于双信封形式)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 段
施 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形式评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保证金金额、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另行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并符合下列要求: | |
2.1.1 | 审与x | |
2.1.3 | 应性评 | |
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 | ||
电子制版签名; | ||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 ||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 | ||
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 ||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形式评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2.1.1 | 审与响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2.1.3 | 应性评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审标准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1) 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 | ||
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
(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 ||
(1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 ||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 ||
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 | ||
(如有)、投标价,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及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 ||
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形式评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报价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未发生“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的情况。 | |
2.1.1 | 审与x | |
2.1.3 | 应性评 | |
审标准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后附: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的身份担任过一个 300 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施工业绩。 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a.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 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 程专业)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 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b、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综合得分=评标价得分+信誉得分评标价得分:98.5 分 信誉得分:-5 分~1.5 分 |
2.2.2 | 评标 基准价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造价/万元),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为 0.95、0.96、0.97,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B 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 为复合系数(从 0.40、0.45、0.5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 1、2、3 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投 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处理;低于投标控制价的 80%的报价,不进入评 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作否决处理。 |
2.2.3 | 评标 价的 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1) | 施工组织 设计 | 0 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 分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3) | 评标价 | 评标价(98.5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2。其中:E1=1.2 ,E2=1.0。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
2.2.4(4) | 其他因素 | 信誉 1.5 分 (1)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 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按要求 提供了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已完工的业绩得 0.5 分。该业绩要求具体为: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 负责人)的身份担任过一个 300 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施工业绩; 已完工的业绩应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 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证书信息、业绩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 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 |
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6]90 号文的要求,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20〕46 号文)公布的 2019 年度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a、AA、A 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 0.5 分(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 b、AA、A 级企业信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以及 B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 0 分(投标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 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 1 年信用等级按 B 级认定); c、C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 分。 d、 D 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3 分。 注:施工企业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并按以下原则认定:(1)《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且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应真实无误、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未超过规定次数,否则按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处理,并将本次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计入已使用次数;(2)《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除(1)中所列内容外的其他所有内容应真实无误,且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并将本次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计入已使用次数。 (4)2020年 1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相关文件处理; (5)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 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 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按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处理。(投标人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招 |
标人将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 |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第 1 条细化为: 1.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1.2 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 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 评审范围 第一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第二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 |
3.1 | 初步评审 | 第 3.1.2 细化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补充第 3.1.3(3)目、(4)目、(5)目、3.1.4 项、3.1.5 项、3.1.6项 |
3.1 | 初步评审 | 3.1.3(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值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保险费、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 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
3.2 | 详细评审 | 第 3.2.4 项细化为: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 (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 |
3.4.2 | 评标结果 | 第 3.4.2 项细化为: 3.4.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说明); (4)评标结果; (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3)、(4)、(5)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评标办法正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评标办法,与原文如有出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的评标办法为准。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注:招标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即: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1 项~第 5.2.3 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第 5.2.6 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及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时,应使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有关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相关条款。招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及“评标办法”正文,但可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表、投标文件格式等与双信封形式有关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否决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3 | 发包人: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xx:000000 |
2 | 1.1.2.6 |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地址: 邮编: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1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驶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签订 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 上述资料 28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交工 30 天以内的 (含 30 天),课以 20000 元/天的违约金;逾期交工超过 30 天且在 90 天 以内的(含 90 天),课以 30000 元/天的违约金;逾期交工超过 90 天的,课以 500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采用分档累计计算。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订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3 | 13.1.1 |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合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14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予调整。 |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 6 份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1.5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承包人为最高信用等级,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质量保证金 0.5%优惠(采用现金、 支票形式的不计利息)。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27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1 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最低投保费率: 3 ‰,若保险单费用超出投标报价相 应的保险费,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陪额)保险费率: 5 ‰,若保险单费用超出投标报价相应的保险费,则超 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依法向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1 词语和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本项目承包人应与 杭州富阳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码头、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1.1.6.2 竣工验收: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 2 号)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 2 号)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农民工工资分账协议等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x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
作。
承包人按以下 (2)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
1.5.3 制备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
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
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x项约定为:
1.8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协议》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在红线图范围内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施工临时水域和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所有场地建设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计列。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
通讯的接点,由承包人保证施工期间的维护、畅通及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水、电、通讯的接点由发包人确定,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
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期间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4.3 协助承包人办理防雷、消防、白蚁防治、水利、海事、港航等相关手续。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入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6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应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4 监理人职责: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xx自律”
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
3.1.5 监理人的权力: 详见 3.1.1 项 。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补修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和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5.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向港航、水利、环保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可以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9.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监理人现场记录并确认。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
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xx构筑物及地下管网的安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10.10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解决。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11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材、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4.1.10.1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
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 [2009]39 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防欠薪办〔2017〕3 号),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浙交[2009]39 号)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可打通的号码)。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2016 年 1 月 17 日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
府令第 35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防欠薪办〔2017〕3 号)、《浙江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2018 年度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富政办〔2017〕34 号)、关于调整《富阳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人社〔2018〕 174 号)等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资;发包人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
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此间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如有分包,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纳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4.1.10.13 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
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资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1.10.14 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10.15 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6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7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1.10.18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路政、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路政、水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赔偿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而发生赔偿,将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
4.1.10.19 制定工地规则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保卫制度; b.工程安全制度;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制度;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h.农民工管理制度。
4.1.10.20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0]253 号文《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交监发〔2018〕44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 679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发〔2016〕
19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
43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6)2 号)、《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交发〔2016〕152号)、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富阳区交通工程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富交(2018) 29 号)(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及相关部门有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要求(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xx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xx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承包人还应根据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交质监发[2016]216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6〕112 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交发
〔2016〕157 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富阳区交通工程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富交
(2018)29 号)的要求和规定(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开展“品质工程”创建活动。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xx施工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组织专项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在完成驻地和“三集中”场地标准化建设后,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联合验收后才能进行使用投产。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10]132号)、《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质监发 [2018]43 号)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及平安工地建设,确保本工程顺利完工,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1.10.21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级领导、上级管理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的各项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级领导组织的各项检查。
4.1.10.22 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1.10.23 承包人应对技术难度大、施工难度高的关键工程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保质量、保安全等技术措施,经由承包人内审后,再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的技术论证、方案评审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24 承包人应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工作,加强做好xx施工,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队伍或xx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违反本款规定,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1.10.25 承包人对影响水运工程质量的原材料及成品材料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48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26 承包人在路段施工和维护运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完善临时通行、限流分流措施,按要求设置各种标志、标线、标牌、临时隔离及相关防护措施,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保证公路通行安全,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按照交警等部门审核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提出切实可行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和实施方案,并承担与发包人、交警、路政、海事、地方等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交通安全评审、水运运输等各项费用。由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不限于)产生的费用,分摊到相应子目中,不另行计量。
4.3 分包
x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 号)的规定。但水工结构物不允许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生产费、施工环境保护费、标化工地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
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必须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承包人申请撤销项目工程资金专户,需提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和开户行同意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但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得销户。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 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10目的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及码头陆域原始地坪测量成果和码头前沿水深测量成果资料报送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4)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5)爆破工程;
(6)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并在当季信用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的 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承包人还应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 号
《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等的相关要求对全线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施工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并应做到施工现场监控无盲点,包括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储存、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工作,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
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办理。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1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具体规定。
9.2.12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3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15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2.16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9.2.16 本项目列入“平安工地”创建建设范围,本合同段需通过平安创建考核要求。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9.4.8 项目纳入“平安工地”创建范围,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富交[2018]29 号《杭州市富阳区交通工程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实施,所需费用请投标人统一纳入综合成本予以考虑在投标报价内。违反本款规定的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送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六份;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六份。
10.1.3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
(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施工场地布置;
(4)施工工艺布置;
(5)施工进度计划;
(6)材料供应和检验;
(7)施工技术措施;
(8)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9)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10)xx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11)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2)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3)防洪影响评价、占用水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10.1.4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1.5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 48 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0.3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0.4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0.4.1 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0.4.2 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 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的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0.4.3 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1 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富中渡埠迁就、小沙渡埠改造、新沙渡埠在 2021 年 6 月底前
完成渡埠基础工程 。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 9 级(不含)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
于 10 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l0mm 及以上;
(6)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天超过 1 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交工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交工 30 天以内的(含 30 天),课以 20000 元/天的 违约金;逾期交工超过 30 天且在 90 天以内的(含 90 天),课以 30000 元/天的违约金;逾期交工超过 90 天的,课以 500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采用分档累计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10%。
工期延误天数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1.5.2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4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5.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 不同意 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1.6.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6.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
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3.5.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
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构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 进行 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 对工程主要材料、配件须经发包人、监理人以
及承包人共同考察确定 。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监理人对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可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满足工程需要。
14.2.4 承包人委托(签合同时确定)进行试验检验。
14.2.5 发包人委托(签合同时确定)进行开工前、完工后等的第三方测量及其它必要的检验。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14.4.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4.4.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5%,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3 变更程序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富政函[2010]157 号《关于印发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
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加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减少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商定,最终以结算审计部门出具的单价为准。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 000-0-0000)及部、浙江省补充定额;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交通运输部 2019 年 7 月发布《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执行;
(3)材料:按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6.1 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 款无规定基期价格的材料,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 1 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杭州市信息价平均值)(均指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公路、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或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
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25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6 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1.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为开工预付款的 70%,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签订合同协议书(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等)之后的 14 天内由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支付证书的 14 天内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第二期为开工预付款的 30%,在发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已进驻,承包人承诺的关键机械、设备和主要人员(不包括用于路面工程的)已到施工现场,并能保证连续施工,经监理人核实、发包人批准,且发出开工令后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项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17.2.1.2 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 17.3.2 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 25 日”。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80%支付;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不含暂定金)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尾款 1.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60 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 14 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 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交工验收时,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承包人为最高信用等级,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质量保证金 0.5%优惠。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其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 21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6 份,声像资料一式二份。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交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相关文件最新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30 天之前提交。
承包人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竣工后三个月内需上报结算资料。工程造价审计费用中,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承担,追加收费由承包人承担。结算审核核减金额在送审造价 5%以上,按超过部分的核减额的 5%计取,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 5%计取,均由承包人支付。
市政管线资料移交费用含在竣工文件编制费中。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档案资料移交还需要满足富阳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市政管线资料应与其他资料一并移交。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本款约定为:
19.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交工之日起算,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1)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若合同工期延长,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续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浙人社发〔2018〕29 号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为所有项目参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0.2.1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暂列最低投保金额为 100 万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按 5‰(实际超出该费用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少于此费用则按实计量)。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
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 /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