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标记 样本条款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 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序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装运标记. 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有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装运标记. 11.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货物名称 4)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11.2 对裸装(无需包装或无法包装)的合同设备,上述内容应用至少两个金属标牌标明并牢固地固定在其相应位置上。应提供足够的支承架和包装垫木。
装运标记. 13.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收货人 合同号 发货标记 收货人编号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3.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装运标记. 10.1.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及英文字样作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目的港(地) ; (5) 货物名称; (6) 箱号/件数; (7) 毛重/净重(公斤或用 kg 表示); (8) 体积(长 X 宽 X 高,以毫米表示);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 “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 装卸搬运。 10.1.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装运标记. 2.8.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或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发货标记(唛头) (d) 收货人编号 (e) 目的港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h)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2.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或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装运标记. 33.1.1 从卖方所在地发出的货物,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不褪色的的油漆和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标记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33.1.1.1 合同号: 33.1.1.2 装运标志: 33.1.1.3 收货人: 33.1.1.4 目的地: 33.1.1.5 件数:共 件,第 件,车站名称 33.1.1.6 毛重/净重(公斤或用 kg 表示): 33.1.1.7 发货标记: 33.1.1.8 货物名称: 33.1.1.9 包装箱号: 33.1.1.10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若货物重 2 吨或超过 2 吨, 应在包装的两面做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货物的重心和起吊位置, 以便于货物的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以文字注明“此面向上”、“吊点”、 “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适当的运输标志。 33.1.2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33.1.3 卖方对捆内和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散装部件在系统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33.1.4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33.1.5 凡因卖方对货物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