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解散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解散和清算. 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
解散和清算. 在本第 2 节中: “特别决议”是指:
1. 由有表决权的多数公司股东,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如允许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并且股东大会已正式发出通知,指明拟通过的决议为特别决议,但公司在本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多数股东是指大于三分之二,并另外规定该多数股东(即三分之二以上)根据需要特别决议批准的不同事项而有所区别的除外;或者
2. 根据本章程细则授权,经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以一份或多份的书面文件形式通过的决议。该书面方式可为前述股东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一份或多份文件,且该等特别决议的生效日期应为该等文件的签署日期(如超过一份文件则以最后一份文件的签署日期为准)。
解散和清算. 目标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清算:
解散和清算. 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中国证监会注销。
解散和清算.
10.8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和清算. 208 原第二十一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本章移至修订后章程第二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