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质疑.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询问和质疑. 相关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处提出询问和质疑。提出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询问和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询问和质疑. 1.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询问和质疑.
4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询问和质疑. 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广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征集人提出询问和质疑,提出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质疑函格式采用政府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询问和质疑. 1.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程序或签订合同的事宜提出质疑
1.1 投标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1.2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如果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进行质疑并要求答复。
1.3 采购人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如果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学校采购管理的上一级部门审查。
1.4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师范大学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询问和质疑. 供应商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询问和质疑. 39.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9.2.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磋商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答复完成后,相应公告期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顺延。
39.2.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并且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