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提送. 12.3.1 乙方應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將前一年底之主要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資產清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提送甲方。
12.3.2 乙方應保存其經營本計畫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提送. 11.7.1 乙方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前年底持股比例達 5%以上之股東名冊及董事、監察人名冊及乙方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各壹式 1份,及仁武廠資產清冊(含甲方交付及乙方投資購置之營運資產)、乙方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壹式 1 份、仁武廠(乙方就本案成立之分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壹式 1 份提送甲方存查,所提送財務報表須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乙方適用,仁武廠(乙方就本案成立之分公司)不適用]及財務報表附註,財務報表附註至少應包含自收廢棄物噸數(依高雄市及外縣市分別計算)、自收廢棄物處理收入(依高雄市及外縣市分別計算)、實際售電度數、售電收入、當年度投資金額。
11.7.2 乙方應保存其經營本案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即企業會計準則(EAS),亦可選用國際財務報導報導準則(IFRSs))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一切會計事項。
財務報表提送. 5.2.1 乙方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將前一年度之公司概況報告書主要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本契約營運部門之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 及會計師針對乙方執行本案之營運單位所出具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等資料( 一式 3 份) 提送甲方,如有陸資參與,並應檢送公司概況報告書。
5.2.2 乙方應保存其經營本案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5.2.3 乙方如需提送公司概況報告書,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該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 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2.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 學) 歷、選( 就) 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財務報表提送. 乙方應於每年4 月30 日前將前一年底之公司概況報告書主要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本契約營運部門之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及會計師針對乙方執行本案之營運單位所出具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等資料,提送甲方備查,如有陸資參與,並應檢送公司概況報告書。
財務報表提送. 12.4.1 乙方應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將前一年底之主要股東(前十大股東及持股 5%以上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資產清冊及第 12.8.2 條之專案帳戶相關資料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提送甲方備查。
12.4.2 乙方應保存其經營本案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國際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提送. 13.3.1 乙方應於每年6 月30 日前將前一年底之董監事名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提送甲方備查。
13.3.2 乙方應保存其營運本案用地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提送. 11.3.1 乙方(暨乙方之電廠營運公司)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將前 1 年底之主要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及會計師針對乙方執行本計畫之營運單位所出具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等資料提送甲方。
11.3.2 乙方(暨乙方之電廠營運公司)應保存其經營本計畫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提送. 10.3.1 乙方應就本案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5 個月內,將前一年底之董(理)監事名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提送甲方備查。
10.3.2 乙方(非專案公司時)應於本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就本案營運事務完成獨立部門設置、獨立設帳,並依法為分支機構之登記,其登記之相關資料,送甲方備查。
10.3.3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應保存其經營本案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財務報表提送. 13.1.1 乙方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前一年底之公司概況報告書主要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本契約營運部門之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及會計師針對乙方執行本計畫之營運單位所出具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等資料提送甲方,如有陸資參與,並應檢送公司概況報告書。
13.1.2 乙方應保存其經營本計畫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13.1.3 乙方如需提送公司概況報告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財務報表提送. 12.2.1 乙方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前一年底持股 10%以上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本契約營運部門之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及會計師針對乙方執行本計畫之營運單位所出具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等資料提送甲方,如有陸資參與者,乙方應再依第 12.2.3 條提供前一年底之公司概況報告書予甲方。 乙方應命專業第三人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本契約營運部門之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及會計師針對專業第三人執行本計畫之營運單位所出具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等資料提送甲方。 乙方應命新設執行公司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前一年底持股 10%以上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董監事名冊、資產清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提送甲方。
12.2.2 乙方、專業第三人或新設執行公司應保存其經營本計畫用地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