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営企業 样本条款

運営企業. 事業者から直接運営業務を受託し又は請け負う者である●●をいう。
運営企業. 運営対象施設の運営業務及び運営準備業務(運営準備期間中の運営対象施設の維持管理業務を除く。)をPFI 事業者から直接受任し、又は請け負う者をいう。
運営企業. SPCから直接運営業務を受託し又は請け負う者である●をいう。
運営企業. 運営権者から直接運営管理業務を受託しまたは請け負う者である奥伊吹観光株式会社をいう。
運営企業. 運営権者から直接運営管理業務を受託しまたは請け負う者である奥伊吹観光株式会社をい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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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

  • 契約の目的 事業者は、介護保険法令の趣旨に従い、契約者がその居宅において、その有する能力に応じ、可能な限り自立した日常生活を営む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に支援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居宅介護支援を提供します。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养老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主营业务 170 北京大唐高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05/11/8 3,000.0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 通信公网、政府、公安、银行、企业和民用等领域最优秀的信息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的提供;通信自研产品业务、系统集成业务和行业信息化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实施与维护。本公司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全面提供电信级宽带数据传输整体解决方案及软硬件产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产品研发、信息系统集成和实施、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物联网系统集成及相关软硬件产品。 171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2/4/26 15,000.0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9.2%、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0.8% 主要从事信息化、IT 销售和信息服务等业务。营业范围为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技术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 及制品除外),箱包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172 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9/2/23 30,000.0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1.89%、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1%、谢 涛 3.01% IDC 数据中心及行业信息化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数据中心业务;数据中心增值业务提供商;数据中心解决方案提供商。 173 烟台高鸿电子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2011/1/5 100.00 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 柜台出租、房屋租赁(自有)物业管理。 174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4/26 20,000.0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 房屋工程设计;室内外建筑装饰装潢;房地产经纪;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服务;电子科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 175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01/12/4 80,000.0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 数据通信和行业信息化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实施与维护;自主可控的可信云计算技术产品体系的研发和制造;“LTE-V”车联网技术标准研究和产业化,“LTE-V终端机和应用系统的研发;基于自研芯片的系列模组、车载终端(VBOX)、路侧终端(RSU 及C-V2X 云控平台、C-V2X 安全认证解决方案的提供。 176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2/9 11,500.00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0%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维修。其中在 IT 业务销售方面:以国内的央企单位,教育行业税务分支机构为业务目标,巩固与华硕等优势品牌厂商合作,巩固线下渠道业务,逐步扩大代理

  • 約款の変更 第2条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技术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人员及设备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性规定。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