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 依前條辦理預告登記內容:
預告登記. 8.12.1 乙方於本計畫用地辦理地上權設定時,同意配合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應載明,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地上權轉讓或設定負擔。
預告登記. 乙方於本基地上興建完成之建物,應以乙方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同時辦理建物預告登記,載明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即將該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之意旨,所需登記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但本契約或投資開發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預告登記. 如甲方認為本件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有辦理預告登記之必要時,乙方應無條件依第五條約定配合辦理。 前項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權利人)為甲方,預告登記同意書之內容應包括
預告登記. 乙方於地上權標的興建地上建物,應以乙方為起造人,並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會同甲方辦理預告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 登記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預告登記載明內容為「未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信託或設定抵押權」。
預告登記. 乙方於基地內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時,應以乙方之 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同時,配合甲方辦理建物所有權之預告登記,載明乙方應於本契約許可年限屆滿或期前終止時,建物所有權應移轉登記予甲方所有之意旨,所需登記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有移轉或使其消滅、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預告登記. 乙方不得就地上權為轉讓、出租、分租或分割。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負擔。雙方同意於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不得就地上權為轉讓、出租、分租或分割。非經基隆市政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負擔。」、「地上權消滅時,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基隆市政府。」。 乙方於本基地範圍內興建建物,就可辦理登記之建物,應於興建完成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日時,於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保全基隆市政府之建物移轉請求權。」、「不得就建物為轉讓或分割。」、「不得將建物所有權之一部或全部移轉予第三人。非經基隆市政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供為他項權利之標的或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負擔等行為。」、「應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或終止時,應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基隆市政府,並除去一切負擔。」,並配合甲方辦理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