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或重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設施或營運資產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須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設施或營運資產。 乙方於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通知保險公司之時,副知甲方,甲方得派人參與事故之會勘。
保險給付. 13.5.1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本案毀損之資產。
保險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規定終止者外,財產保 險屬於甲方資產部分之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計畫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由甲方視乙方修復或重置本計畫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約定終止者外,財產保險依乙方修復本案資產實際產生費用,檢附單據憑證逕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並副知甲方),用於彌補修復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屬甲方資產滅失之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視乙方重置本案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給付.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或重建本基地內建物、設施或營運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建 物、設施或營運資產。 保險單應載明保險人同意保險契約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受益人之權利),於許可期間届滿、消滅或終止而資產移轉予國有時,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同意後,其保險契約之權利亦應隨同移轉予國有,未到期之保費不得請求退還。
保險給付.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於保險金額之範圍內,為必要之賠償,且補償費用不足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則雙方應同意依第15.3 條通知與認定程序,議定善後處理事宜。
保險給付. (一)臺閩地區中等以下學生(含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國私立獨立進修及補習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及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及誠正中學 2 校之學生辦理學生(童)團體保險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依本案各項保單條款(契約條款附件五~一及五~二)辦理,並補充規定如下:
保險給付. 第 40 條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 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 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 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保險給付. 11.5.1 受益人 除本契約特別規定外,各種保險其受益人應為乙方,但於營運期間關於營運資產之財產保險其受益人應為甲方。
保險給付. 14.5.1 保險金之用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乙方與融資機構另有約定、或責任保險另有約定外,保險受益人為乙方,且保險金應用於重建本案資產或彌補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金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