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或重建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須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
保險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規定終止者外,財產保險屬於甲方資產部分之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由甲方視乙方修復或重置本案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給付.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於保險金額之範圍內,為必要之賠償,且補償費用不足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則雙方應同意依第15.3 條通知與認定程序,議定善後處理事宜。
保險給付. 13.5.1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本案毀損之資產。
13.5.2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約定終止者 外,財產保險屬於甲方資產部分,其保險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計晝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再由甲方視乙方修復或重置本案資產狀況撥予乙方。
13.5.3 本案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之修繕或重置費用,係以經甲方審定之保險金額為最高額度,其餘資產如遇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時, 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給付. (一) 臺閩地區中等以下學生(含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國私立獨立進修及補習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及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及誠正中學 2 校之學生辦理學生(童)團體保險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依本案各項保單條款(契約條款附件五~一及五~二)辦理,並補充規定如下:
1、 申請醫療保險金之醫療費用收據,可以副本或影本申請,即醫療 費用收據另有其他用途,亦可以副本或影本申請,但必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得辦理申請。
2、 依各縣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申請醫療 保險金之醫療費用收據亦同。 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依「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暨附件「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一覽表」辦理,並補充如下:「申請醫療保險金之醫療費用收據,可以副本或影本申請,即醫療費用收據另有其他用途,亦可以副本或影本申請,但必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始得辦理申請。」
保險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約定終止者外,財產保險依乙方修復本案資產實際產生費用,檢附單據憑證逕向保險公司請領理賠(並副知甲方),用於彌補修復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屬甲方資產滅失之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視乙方重置本案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給付. 17.5.1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或重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設施或營運資產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須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
17.5.2 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約定終止者外,以甲方為受益人之保險,其保險給付應撥入甲方保管款專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害,由甲方視乙方修復或重置本案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且屬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者,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保險給付. 17.6.1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或重建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
17.6.2 乙方不得對保險金為其他任何移轉、設定或法律上負擔,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17.7 保險費用
保險給付. 17.7.1 保險給付應用於彌補或重建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但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給付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本案設施或營運資產。
17.7.2 於本契約期間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導致乙方之興建、營運受到阻礙而受有損失者,該損失應由乙方投保之保險給付加以填補,倘有不足之部分,由乙方完全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補償之責。
17.7.3 乙方不得對保險金為其他任何移轉、設定或法律上負擔,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