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之違約 样本条款

乙方之違約. 15.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計畫使用之規定、就營運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30日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合理且正常使用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讓與、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6. 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乙方之違約. 15.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經甲方依本契約第15.2條書面要求改善缺失,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且情節重大者。 2. 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書使用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60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3. 乙方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5. 乙方有偽造、變造或拒絕提出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6.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7. 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乙方之違約. 13.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缺失,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2. 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計畫使用之規定、水電費及權利金逾繳情節違反第6.2.2條第5款及第8.5條及其他違反本契約文件規定之義務或應辦理事項者。 3. 乙方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規定,經甲方查獲並經書面催告仍未改善者。 4. 乙方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5.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營運資產為讓與、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6.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8. 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9. 乙方有違約或違法,致影響其經營本區之能力或甲方聲譽者。
乙方之違約. 18.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計畫使用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6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本案興建或營運者。 6. 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7. 其他足以影響本案之興建及營運且情節重大者。 18.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除不可抗力、除外情事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緩工程之因素外,未依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興建執行計畫或營運執行計畫辦理興建工程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 2.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者。 3.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乙方之違約. 19.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乙方之違約. 12.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經甲方認定構成缺失,未於期限內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 2.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3.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6.1.2 及 6.1.3 條約定完成本案之興建並開始經營。但經甲方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6.4.1 條、第 6.6.2 條、第 6.7.2 條、第 6.8.1 條及第 6.14.2 5. 乙方有 10.2.2 之情形時。 12.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乙方有破產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 2.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致影響本案之開發經營者。 3. 乙方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或受法院之解散裁定者。 4. 乙方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為合併之決議,但經甲方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無故停止本基地一部或全部之經營者。 6. 乙方積欠營運權利金,逾期 90 日仍未全額付清者。 7. 乙方積欠本基地之土地租金,逾期 60 日仍未全額付清者。 8. 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不願繼續開發經營本基地之一部或全部者。
乙方之違約. 19.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計畫使用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5. 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6. 違反第 5.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7. 違反第 7.4.4 條致點收本計畫用地遲延達 30 日時。 8. 乙方有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 9. 乙方連續 2 年營運績效評估結果未達 75 分時。
乙方之違約. 19.3.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計畫使用之規定、就土地租金或增額土地租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 2. 乙方未維持本計畫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對本計畫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所有權屬乙方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4.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5.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 6. 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
乙方之違約. 14.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未遵期開始提供作業及技訓服務或擅自中止。 2. 違反契約第 4.3 條、第 4.5 條及第 7.2 條約定。 3. 違反契約第 7.3 條約定。 4. 租金逾期 2 個月內仍未繳付。 5. 違反相關法令者。 6.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