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说明. 图形用户界面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投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
image(说明. 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合并方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合并方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包括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二〇二三年一月
image(说明. 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二〇二二年九月 根据贵所 2021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74 号)(以下简称
image(说明. 图片包含 游戏机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000 号)
image(说明. 图片包含 食物, 停止, 标志, 红色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image(说明. 图示, 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浙六和法意(2023)第 0277-1 号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业务管理办法》《执业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浙六和法意 (2023)第 0189-1 号《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 (2023)第 0189-2 号《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补充呈报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以下合称“报告期”,“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简称“最近一期”),天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28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最近一期以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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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说明. A picture containing table Descriptio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removed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048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已对发行人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237号《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以下简称《2019年度审计报告》),本所现针对反馈意见所涉相关法律事项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相关主要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image(说明. 形状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image(说明: 公司名称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11 次会议审核,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有条件通过。 根据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image(说明. 形状 中度可信度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根据贵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22年第 11 次工作会议审核,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 “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获得有条件审核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下文。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具有相同含义。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