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 样本条款

一般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一般原则.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般原则. 被保险人在签订贸易贷款合同前应谨慎地评估借方风险。被保险人必须如同未获得本保险合同时一样合理、勤勉、认真地管理放款事宜;
一般原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一般原则. 是根据发生情况支付费用,但独任仲裁员和小额索赔申诉委员会有充分权利裁定双方按何种比例承担仲裁或申诉费用。独任仲裁员或小额索赔申诉委员会在行使该等裁量权的过程中须考虑所有重要的情况。
一般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一般原则. 本条第(1)款规定,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不履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改正其不履行进行补救。事实上,满足了这些条件,除非协议或具体的情况要求及时履行,不履行方当事人能够延长一段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短暂时间来履行。这样,本条就有利于合同的维持。它也反映了第7.4.8条(损害的减轻)体现的减少经济浪费的方针以及第 1.7条阐述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条是与包含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和第48条以及一些管辖合同和买卖的国内法中的救济规定相关联的。甚至许多没有救济规则的法律制度在确定损害赔偿时也通常允许合理的补救措施。
一般原则. 1. 缔约方认识到中小企业在保持数字经济活力和增强竞争力方面的基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