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1) 在专项计划设立时,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第 3 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2) 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标的资产、回收款、专项计划资产合格投资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持有标的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处置收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3) 其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标准条款》终止以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1) 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交付的认购资金;
(2) 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合格投资、回收款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标准条款》终止以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或在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时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投资者根据《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2) 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合格投资、回收款、不可预见费用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3) 其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在专项计划设立时,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第3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2) 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专项计划资产合格投资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持有基础资产而由项目公司支付的分红款、股东借款还款等;
3) 处置收入等;
4) 其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标准条款》终止以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但专项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认购人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SPV、项目公司股权及SPV、项目公司债权、因持有 SPV、项目公司债权而获得的还款本息、因持有 SPV、项目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股东利润、合格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属于专项计划资产的资产)。 专项计划依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终止以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
(2) 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合格投资收益、基础资产处置收入、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归属于专项计划的其他资 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下称“《深创投-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标准条款》终止以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深创投-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下称“《风险揭示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交付的认购资金;
2) 专项计划设立后,专项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标的资产、回收款、专项计划资产合格投资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持有标的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处置收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标准条款》终止以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2) 专项计划资产的运用 专项计划资产的运用专项计划根据专项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约定,拟以本基金扩募募集资金的认购款:
1) 预留并支付专项计划费用;
2) 基础资产投资,包括收购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 100%股权并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
3) 合格投资。在《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华安资产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3) 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
1) 处分期内特定资产的处分 处分期内,专项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确定的处分方案处分特定资产,并以处分所得的处分收入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处分分配,兑付专项计划利益。资产支持证券在处分期内持续存续,直至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被终止。
2) 专项计划终止时特定资产的处分 如发生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的,则应当由华安资产专项计划管理人根据清算小组编制并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对特定资产进行处分。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对处分方案进行审议,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组织实施。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完成特定资产的处分后,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计划届时的全部资金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清算分配,兑付专项计划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