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流程. (一) 投资者办理法人理财业务,需指定或新开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作为资金交易账户,同时开立理财交易账户,并使用自身合法所有的资金申请办理业务,不得使用贷款等禁止投资理财的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
业务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证券查询业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
(二) 申请人依据《细则》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 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
(三) 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
(四) 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五) 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业务办理流程. (一)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办理理财业务。
业务办理流程. 3.1 转让双方按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关办理材料,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向本所交易运行管理部提交。 现场提交材料的,本所现场核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邮寄办理的,本所可通过录音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核验申 请人身份及意思表示。
3.2 本所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对办理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办理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或反馈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时限自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重新起算。 申请人自收到反馈意见 3 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本所终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3 本所出具确认意见后,向转让双方发出经手费收费通知书。申请人应于收到经手费收费通知书后及时缴纳经手费。
业务办理流程. (一) 登录在线服务平台
业务办理流程.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