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为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和陈东红。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测算期间(即“业绩承诺期”)为三年,即 2022 年度、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根据业绩承诺方承诺:厦门鹭意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不低于 2,700 万元、3,500 万元和 4,300 万元。 业绩承诺方将承担业绩承诺相关义务,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业绩承诺方将承担补偿责任。各年度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优先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所获得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业绩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谐芯光、NSL 承诺:和谐光电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254.23 万元(约合美元 1,378 万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2017 年和 2018 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0,416.40 万人民币(约合美元 3,040.1 万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7157 测算)、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3,756.47 万人民币(约合 5,026.5 万美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 率 6.7157 测算)(以上所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税后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标的公司 2017 年净利润是指假设在 2017年 1 月 1 日标的公司已经完成对目标公司MEMSIC 的收购且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已将美新微纳传感系统有限公司转让完成的前提下,标的公司 2017 年模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利润)。各方进一步同意对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募投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在未来盈利承诺年限内,以标的公司扣除相关募投项目产生的损益对标的公司拟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以上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6.7157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时点,也即2016年10月14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业绩承诺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谐芯光、NSL 承诺:标的公司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依次不低于 1,378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9,137.79 万元)、 1,662.1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1,021.72 万元)和 1,986.4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3,172.22 万元)。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和谐芯光、 NSL 将按照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该业绩承诺中的净利润是税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之孰低者,其中,在计算上述净利润指标时应剔除美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剥离美新微纳传感系统有限公司对净利润的影响2。
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达成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在 2021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将顺延至 2023 年。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经审 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2 亿元;标的公司累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60%;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经审计 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双方签署协议中暂未明确承 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业绩承诺的具体金额。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交易双方将以此为参考,协商确定业绩承诺方具体的业绩承诺金额,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如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双方应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作相应调整。 注:上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 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司与铭诚科技股东朱岳标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朱岳标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分别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当年度净利润的孰低值将不低于 1800 万元、2800 万元、3500 万元、4200 万元(含)。
业绩承诺情况. 如标的资产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则业绩承诺方承诺欣源股份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1 亿元、1.8亿元、2.1 亿元,且欣源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累计总和不低于 5 亿元(含本数);若标的资产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则业绩承诺方承诺欣源股份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8 亿元、2.1 亿元、2.1 亿元,且欣源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累计总和不低于 6 亿元 (含本数)(上述业绩承诺方承诺的关于欣源股份在相关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度承诺实现净利润数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上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为欣源股份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该净利润包括截至《利润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签署之日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的项目及就该项目(正在或未来)进行技改的部分,以及 10 万吨项目中的 4 万吨石墨化新生产线(上述项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项目”),但不 包括后续建设的 10 万吨项目中 4 万吨前驱体生产部分等其他部分或者 10 万吨项目以外其他新项目。
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广新集团、伊品集团以及铁小荣三名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上述三名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特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低于 41,379.13 万元、37,784.22 万元和 40,859.35 万元。
业绩承诺情况. 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女士承诺万达影视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7.63 亿元、8.88 亿元、10.69 亿元、12.74 亿元。 如万达影视在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主体应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情况. 万达投资、莘县融智、林宁女士(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承诺万达影视 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7.63 亿元、8.88 亿元、10.69 亿元、12.74 亿元。 如万达影视在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主体应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本次收益法评估预计标的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7.63 亿元、8.87 亿元、10.69 亿元、12.74 亿元。本次业绩承诺数与收益法评估下的相应数据基本不存在差异。
业绩承诺情况. (1) 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交 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 承诺内江鹏翔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万元、 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2) 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