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方式 样本条款
业绩补偿方式. 1、 水口山集团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水口山集团以现金补偿。
2、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水口山集团应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就水口山铅锌矿采矿权资产应补偿金额=(水口山铅锌矿采 矿权资产承诺累计净利润数-水口山铅锌矿采矿权资产实际累计净利润数)÷水口山铅锌矿采矿权资产承诺累计净利润数×水口山集团就水口山铅锌矿采矿权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 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株冶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株冶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株冶集团。
3、 若水口山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现金=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业绩补偿方式. (1)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交易对方优先以股份补偿上市公司;若股份不足补偿的,由交易对方以等值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其中,由邓绍龙代为承担新疆安通纳及何方于 2018 年度业绩承诺中所对应的补偿义务。
(2)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在上市公司该年年度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计算公式: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额 X 目标公司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 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交易对方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 交易对方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内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以税前金额为准)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3)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4)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不足部分以现金形式补偿。
(4) 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相应会计年度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5) 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的各年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上市公司的,则交易对方应就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需以现金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额]×目标公司交易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计算的补偿现金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业绩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应当先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已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交易对方先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2) 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或等于0时,按其实际值取值,即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计算净利润;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4) 新奥科技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交易对方各方应继续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5) 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各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补偿方式. 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应在其每个补偿年度或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后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中浙岩投资、浙景投资、浙玖投资,浙岩 投资、浙景投资、浙玖投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30 日内补足应补偿金额。 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或第二年或第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90%,或业绩承诺补偿期前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95%,或业绩承诺补偿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00%,则上市公司应在其每个补偿年度或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后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同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兰香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杨莉、杨峰、张景瑞,其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补足应补偿金额。 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不足部分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浙景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具体补偿数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对应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1) 对于浙景投资的具体补偿公式为: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
(2) 对于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的具体补偿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如浙岩投资或浙玖投资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浙岩投资或浙玖投资各自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3) 对于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的具体补偿公式为: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 如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拥有的现金资产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其以股份补偿,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现金)÷本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终数量为准。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本次发行价格”应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调整。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返还其应补偿股份数量对应的分红,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分红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在逐年补偿的计算中,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冲回抵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绩补偿方式. 若紫光联盛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截至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则每一业绩承诺方应分别按照其在《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紫光联盛股权的相对持股比例(紫光神彩、紫锦海阔、紫锦海跃按照 81.82%、 9.09%、9.09%的比例分别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下同)就《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金额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不足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应继续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后,业绩补偿义务人可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如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对应业绩承诺补偿期内,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业绩承诺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以下简称“实现收入分成数”)低于各年度承诺收入分成数,则柳工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柳工集团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期内,每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范围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范围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收入分成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总和-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柳工集团应补偿股份数应当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按照舍去小数取整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柳工集团在补偿期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业绩补偿方式. (1) 业绩承诺资产 1 的业绩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就业绩承诺资产 1 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 1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 承诺资产 1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 1 补偿期限内各年 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 1 交易作价总和-业绩承诺资产 1 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上述公 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绩补偿方式. 如东方道迩未实现当年盈利承诺额,则投资方中的任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孙冰及其管理团队在前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之后以股份转让的方式对实际净利润少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对其进行补偿。投资方中的任一方提起业绩承诺可获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现净利润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提起方的投资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提起方的投资平均每股价格。 在业绩承诺期间,投资方中的任一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方道迩做减值测试,如果东方道迩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内已经支付的补偿额,则孙冰及其管理团队还需另行补偿。补偿计算方式为: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内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上述规定的股份补偿,孙冰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方式. 3.1 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为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资产实现净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实现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 上述实现净利润仅限于标的股权所享有的份额,且不含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内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少数股东损益。
3.2 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结束时,聘请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实现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并就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期间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对于前述利润差异情况,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满的当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3.3 本协议项下的利润补偿系乙方对《减值补偿协议》项下的减值补偿义务的补充,乙方仅在《减值补偿协议》项下减值补偿期间乙方应补偿的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的合计值小于本协议项下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的情况下,就差额部分(即下述“乙方应补偿的净利润金额”)以现金进行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实际累计净利润数; (如实际累计净利润数小于“0”,则按“0”取值;如实际累计净利润数大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则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为“0”) 乙方应补偿的净利润金额=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减值补偿期间乙方应补偿的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的合计值。 如《减值补偿协议》项下减值补偿期间乙方应补偿的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的合计值大于或等于本协议项下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则乙方无需对 甲方进行利润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