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拟注入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合计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应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对成商集团进行补偿: 成商集团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十(1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应回购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股份的数量。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应配合将应回购的股份划转至成商集团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成商集团所有。由成商集团以 1 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回购后的十(10)日内予以注销。 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向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已补偿股份数。 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认购的成商集团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业绩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应当先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已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交易对方先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方式. 1、水口山集团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水口山集团以现金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若紫光联盛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截至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则每一业绩承诺方应分别按照其在《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紫光联盛股权的相对持股比例(紫光神彩、紫锦海阔、紫锦海跃按照 81.82%、 9.09%、9.09%的比例分别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下同)就《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金额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不足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应继续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A 盈利补偿及其安排 千年珠宝截至2020 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2020 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补偿义务人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补偿义务人应予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应补偿总金额=(利润补偿期间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价格。 补偿义务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内部互相按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之比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具体如下:
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后,业绩补偿义务人可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或第二年或第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当 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85%,或业绩承诺补偿期前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90%,或业绩承诺补偿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00%,则上市公司应在其每个补偿年度或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后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 通知后的 30 日内补足应补偿金额。 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不足部分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浙景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具体补偿数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乙方中各方对应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方式. 2.1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3.1 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为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资产实现净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实现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 上述实现净利润仅限于标的股权所享有的份额,且不含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内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少数股东损益。
业绩补偿方式. 如业绩承诺范围公司在对应业绩承诺补偿期内,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业绩承诺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以下简称“实现收入分成数”)低于各年度承诺收入分成数,则柳工集团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柳工集团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期内,每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范围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范围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收入分成数)÷业绩承诺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收入分成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总和-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柳工集团应补偿股份数应当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按照舍去小数取整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柳工集团在补偿期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