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义务 样本条款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发包人义务. 2.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 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发包人义务.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期内的固定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负责协助,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义务. 2.2 监理人工作条件 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设施、物品。监理工作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品以及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包人义务. 2.4 支付合同价款:上级批复的 元氏县北沙河生态修复工程勘测设计费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