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完成. 交易完成將於 2015 年 12 月 22 日(或買方與首名賣方以書面協定的任何其他日期)生效,惟:
交易完成. 4.1 各方须在交易完成日下午 4:00 或之前在买方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新鸿基中心 0 楼 000-000 室的办公室完成交易,并进行本第 4 条规定之所有行为或要求。
4.2 卖方须交付或促使下列文件交付予买方:
(1) 经卖方妥当签署的以买方或其指定人为受益人的🎧售股份的股份转让文书及买卖单据;如全部或部分🎧售股票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帐户,卖方须提供令买方合理满意的证据,证明卖方已签署就买卖🎧售股份的相关文件将🎧售股份转入任何由买方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帐户或投资人帐户;和提供任何可将🎧售股份所有权转至买方或其指定人之文件,以确保买方或其指定人成为无任何产权负担🎧售股份的注册和实益权益所有人;
(2) 如适用,有关🎧售股份的股票正本;
(3) 提供任何可将🎧售股份所有权有效地转至买方或其指定人的任何其他文件,以确保买方或其指定人士成为无任何产权负担所限制的🎧售股份的注册和实益权益所有人;
(4) 卖方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和授权一或多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如适用,于本协议上盖章)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案,其须由卖方的一位董事或卖方律师核证为真确及完整; 或提供买方收取上述文件的书面授权书;
(5) 卖方向买方提供以下由目标公司董事核证为真确及完整文件副本或提供相关正本予以买方检查(视乎情况而定):
(i) 所有目标公司的法定记录和决议文录(更新至交易完成日止)包括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秘书名册、会议纪录、股票簿、目标公司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其他宪法文件,目标公司成立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如有的话);
(ii) 所有目标公司的公司钢印、公章、支票本、支票底单和银行对账单、收据本、所有保险单、帐薄、账目、租赁协议和对所有财产所有权的证明,现行合约和所有目标公司财务记录;
(iii) 所有属于目标公司的文件和通讯;及
(iv) 所有属于目标公司的报税及评税单(付税日于交易完成日或之前),
(6) 以下有关中国子公司文件之副本,其须由中国子公司的一位董事核证为真确及完整:
(i)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关中国子公司之营业执照;
(ii) 如适用,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具有中国子公司之批准证书;及
(iii) 其他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具有关中国子公司文件,或提供买方收取上述文件的书面授权书;
(7) 如买方要求,目标公司的董事(除吴镝先生外)、公司秘书、首席财务官及/或合规主任的辞职函,及依据买方要求的格式由上述每人作🎧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其对目标公司无任何索偿,不论是赔偿、酬劳、离职金、开支、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要求,该辞职生效日期将为上市规则、守则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早日期;
(8) 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协议第 4.3 条条款内容的董事会决议(内容需要事先由买方确认),其须由目标公司的一名董事核证为真确及完整;
(9) 经卖方及目标公司妥当签署的税务赔偿契约;及
(10) 买方所合理要求之其他文件,以将🎧售股份有效🎧售予买方。
4.3 卖方须促使召开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案以批准以下各项:
(1) 批准及接受第 4.2(7)条所述目标公司的董事(除吴镝先生外)、公司秘书、首席财务官及/或合规主任的辞职并作🎧书面确认函,确认其对目标公司无任何 因失去该职务的索偿或其他任何赔偿要求等,该辞职生效日期将为上市规则、守则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早日期;
(2) 任命由买方提名的人士自交易完成日或上市规则、守则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早日期起(以较后者为准),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及/或公司秘书;及
(3) 依照买方要求修改目标公司在相关银行的签名授权人。
4.4 在第 4.2 及 4.3 条全部内容完成履行的基础上,各买方将:
(1) 在卖方将🎧售股份透过于中央结算系统帐户的同时,根据货银对付原则,在扣除就转让🎧售股份卖方应承担的印花税税费后,把余下代价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转账支付予卖方的中央结算系统帐户。;
(2) 向卖方🎧示经各买方或其指定人签署就转让🎧售股份的股份转让文书和买卖合约;及
(3) 交付卖方买方董事会批准本协议和本协议项下交易和授权一或多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如适用,于本协议上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案,其须由买方的一名董事核证为真确及完整本。
4.5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第 4.2 及 4.3 条项下义务,在不影响到买方的权利情况下,买方可:
(1) 把完成交易日自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完成日起向后推迟 14 天(本条款将适用于因此延期的交易完成日);
(2)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在不损害买方权利及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完成交易;或
(3) 根据第 11 条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向卖方追讨其产生或遭受之所有损失、责任、损害、合理的花费和支🎧(包括法律开支)。
交易完成. 交易完成于最后一项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当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确定,或本公司与卖方协议的有关其他日期确定。
交易完成. 完成交易事項需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所需必要批准並獲得第三方的所需必要許可,包括但不限於獲得獨立股東特別大會批准該等協議及其項下交易。 上述條件不可放棄,如上述條件不能滿足,協議各方有權終止。
交易完成. 該協議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 日(或 賣方與買方書面協定之其他日期)或 之 前 完 成,而 於 交 易 完 成 後 莊 士 發 展 將 不 再 為 莊 士 中 國 及 莊 士 機 構 之附屬公司。
交易完成. 待 買 賣 協 議 所 載 之 條 件 達 成 及/ 或 獲 豁 免 後,買 賣 協 議 將 於
交易完成. 在成都公司 I 及成都公司 II 之全部權益分別轉讓予買方並於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當天(或訂約各方可能相互同意之較後日期)交易完成。於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上述登記後,嘉里建設附屬公司、嘉里控股附屬公司 A、嘉里控股附屬公司 B 及長春附屬公司將分別不再持有成都公司 I 及成都公司 II 之任何權益。 嘉里建設附屬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並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從事投資控股及向集團公司提供行政支援服務。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而本公司之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之主要業務包括在香港、內地及亞洲太平洋區進行物業開發、投資及管理;在香港擁有酒店,及在內地擁有及經營酒店業務;以及綜合物流及國際貨運。 嘉里控股附屬公司A及嘉里控股附屬公司B為嘉里控股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均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嘉里控股附屬公司A及嘉里控股附屬公司B主要從事投資控股。嘉里控股於香港註冊成立,並為Kerry Group Limited的全資附屬公司。嘉里控股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及為本公司、香格里拉(亞洲)有限公司及嘉里物流聯網有限公司(均於香港上市)的主要股東。 長春附屬公司為長春產業之全資附屬公司,並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長春附屬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長春產業為一家房地產發展商,其資產主要位於新加坡。其資產組合包括住宅、零售及辦公室、服務式公寓及酒店。長春產業亦已成立多間合資企業以參與在中國多個城市之綜合發展。 買方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及存續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業務。買方為花樣年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花樣年集團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社區服務業務。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有關成都公司 I 及成都公司 II 之資料 成都公司I 主要從事於中國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榮華北路 299 號之都城雅頌居一期之物業開發和銷售,現擁有一個未售出住宅單位及 136 個車位。 成都公司 I 在截至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財務資料如下:
交易完成. 權益轉讓協議並無任何先決條件。交易完成日期將為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交易完成時,本公司將不再擁有廣州東南西環之任何權益。 本集團主要業務集中於基建之發展、投資及經營,分佈範圍遍及香港、中國、澳洲及英國。 長建環穗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於廣州東南西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