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交易限额 Clause in Contracts

交易限额. 1、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 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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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交易限额. 1、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 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3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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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交易限额. 1、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 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3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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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限额. 1、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 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 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调整上述交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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