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独立性 样本条款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任免制度及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在有关员工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均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独立招聘员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股东担任职务,未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人员独立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离;公司单独设立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担任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制订了相关的劳动、人事、薪酬制度。发行人的员工身份、资格、合同关系、制订的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统筹等事项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相互独立。
人员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等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员工队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代发的情况,也不存在从公司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人员独立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东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任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形。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劳资制度,拥有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不存在受股东干涉的情形。
人员独立性. 本公司与出资人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已实现独立,并设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职能部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且未在出资人单位兼职或领取报酬。
人员独立性.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薪。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人员独立性.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中兼职或领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