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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代位求偿权 Clause in Contracts

代位求偿权. 19.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本公司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就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和解、妥协或谈判。 19.2 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助本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19.3 即使已将一切权利移交本公司,被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至十四条以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19.4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19.5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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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合同,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