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臺幣 10,000 元。(詳摘要條款)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 200 美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 400 美元。(詳摘要條款)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與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限制如附表四。但因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情事而部分提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