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義務 样本条款

保管義務. 第74条 受注者は,既済部分検査又は中間技術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当該合格部分の保管の責を負うものとする。
保管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脈診儀等行為。出借期間脈診儀機台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脈診儀機台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出借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保管義務. 一、 甲方於收受租賃標的起,至實際返還乙方止,應擔負保管義務,並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及手段。
保管義務. 第5条 受領者は、本秘密情報が含まれる物件を、他の物件と明確に区別し、善良なる管理者の注意義務をもって管理するものとする。
保管義務. 一、 甲方於收受標的物時起,應於租賃期間內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標的物。二、 甲方於租賃期間若發現標的物有功能異常之情形時,應於第一時間通知乙方。
保管義務. 除本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設備外, 其他由工程司或甲方供應之設備與材料, 為工程司或甲方之財產, 乙方應予以標示。乙方對上述設備與材料應盡保管義務, 並保持書面使用紀錄。工程司與甲方有權在乙方辦公時間內予以檢查, 惟須在合理期限前事先通知。於完成或終止本契約或技術服務工作時, 乙方應向工程司與甲方提供上述設備及材料之清單, 並按工程司 與甲方指示方式予以處理。
保管義務. 乙方對進駐空間、交付使用之物品設施及公共場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相關警衛、門禁、消防安全等事宜之要求及管理。乙方應維護進駐空間及其公共設施及所在建築物外之環境清潔、衛生。 乙方不得於進駐空間所在之建築物之頂樓、樓梯間、地下室或其他公共區域堆置物品或有其他任何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如有本項情形,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應自行清除,逾期仍未改善者,以廢棄物論,由甲方代為清除,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如不知前述物品為何人堆積者,乙方同意清除費用按當時全區使用面積之比例分攤。 乙方於進駐空間及本園區所屬場域內之一切活動,均須遵守亞灣新創園管理與使用規章,未經允許不得使用烹飪設備炊煮食物或為炊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瓦斯等燃氣設備),此外,非經核准亦禁止攜帶動物入內。 乙方對於放置於進駐空間之各項機器、設備、設施及任何物品、資料,應視需要自行投保或加強安全防護,除可歸責甲方之事由所導致者外,如發生任何損失,概與甲方無涉。 乙方同意配合參與甲方舉辦之相關活動。 乙方應遵守本園區之相關管理規定。 甲方基於公務使用目的,得經乙方同意後,於乙方進駐期間內就進駐相關之情況進行攝影。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進駐空間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以其他變相之方法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使用規定。 乙方應向其受雇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經乙方告知甲方後而允許使用進駐空間之人,說明本合約第二條所列文件之相關權利與義務,如因違法或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全權負責,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涉訟需賠償他人之損害,得向乙方求償,求償範圍包含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費用、律師費等。 乙方對本合約標的所稱「亞灣新創園」所屬之空間、設備,均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乙方提供第三人(包括其受僱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經乙方告知甲方後而允許使用進駐空間之人)使用本合約所屬空間、設備者,倘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合約所屬空間、設備毀損、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主張已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免除其責任。 為維護本園區之場地安全,甲方得隨時指派配戴甲方識別證之人員查訪乙方進駐空間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為確保本園區之空間得以有效利用,甲方得審查乙方之進駐使用狀況,乙方不得拒絕。
保管義務. ① JU奈良AAは、本規約および運用規程で定める範囲内で出品車輌(商品)および落札車輌(商品)を 善良な管理者の注意をもって保管する。
保管義務. 第75条 請負者は、出来形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当該出来形部分の保管の責めを負うものとする。
保管義務. 1. 群中商は、この規約および運営細則に定める範囲内で、出品された自動車および落札自動車を、善良な管理者の注意をもって保管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