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 样本条款

保证期. ‌ 乙方应在回购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回购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时,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以高者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 ‌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项目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在 2 个工作日之内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通知乙方。
保证期. 14.5.1 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保证期. 9.5.1 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1 年内,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证期. 在(a)(i)自交付所有“相关项目”之日起满二十四(24)个月或(ii)按照“买方”预期所有“相关项目”开始成功使用后满十二(12)个月(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或(b)“卖方”的标准保证期(如果长于上文(a)项所载的期限)届满(“保证期”)前的任何时候,如果“买方”发现了影响任何“相关项目”的或任何“相关项目”中存在的任何“缺陷”,则“卖方”应在不需要“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立即按照“买方”的选择令“买方”满意地修理或更换“缺陷”以及受“缺陷”影响的任何“相关项目”,包括进行一切重新设计、更换、修理和修复工作。如果“卖方”在收到合理的通知后未立即进行或者未 立即完成有缺陷的“相关项目”的修理或更换,则“买方”可以予以修理或更换并且向“卖方”收取一切相关费用和开支(包括为了接触到有缺陷的“相关项目”而发生的费用),且“订单”所含的“卖方”的保证并不因此而失效。如果“卖方”或“买方”根据本第5条对任何“相关项目”实施修理或更换工作,则该等“相关项目”的“保证期”应延长到任何该等修理或更换令“买方”满意地完成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且本第5条的规定在任何该等修理或更换令“买方”满意地完成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继续适用于该等“相关项目”。
保证期. (1)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被甲方录用,并最终到甲方工作,视为乙方服务成功完成。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证期. 31.5.1 质量保证期 乙方应保证在项目移交日起至十二个月届满日期间,本项目移交的资产上不 存在缺陷。甲方发现任何上述损坏或缺陷,有权通知乙方进行修复。乙方在收到 该通知后,应尽快修正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不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修理费用 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履约保函项下相应的金额。如果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资产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 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费用过高,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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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期 是指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月。

  •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 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協定区域 第5条 本協定の区域は、別添図面に表示する区域とする。 (建築物等の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