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1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2.3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方能获得本保险项下的赔偿。
保险利益. 4.3 变更通讯方式
2.1 保险期间 4.4 合同效力的终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4.5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利益. 重要提示及规定:
1. 下述保险利益可能受到年度赔偿限额、免赔额和/或自付比例的限制,详情请查阅保险单。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受限于赔偿限额,免赔额和自付比例,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仅对被保险人所负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产生了承保费用,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任何批单所列保险利益支付下述保险金。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但在保险期间外仍然继续或延伸,则本公司仅就此事故首次发生时所适用的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此外,无论何种情况下,对在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3. 除非另有说明,本保险合同签发期限均为一年。若在最近的保险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保险期间小于一年,本保险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应按比例扣减。 ◼ 补偿和赔偿依据 本公司根据适用于您的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障范围将依据以下条件,按照以下两种标准中较低者支付所对应的保障部分下规定的保险金,但各部分保险金均不超过各自赔偿限额(见保险单或批单):
1) 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承保费用;或
2) 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对货主无赔偿义务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如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认可,承诺超出法定赔偿义务的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义务。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1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2.3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保险期间 2.2 本主险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9.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您已指定本合同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因此而解除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 龄和性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单红利根据更正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真实年龄和性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和性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更正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单红利根据更正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10.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10.1 条、第 10.2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