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或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第二條定義之突發疾病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因疾病、傷害而接受手術、特定處置、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身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第十條所列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執行空中勤務(包含但不限於空中偵巡、飛測、運輸、教學、演習 、訓練、保修、救護、搜救、搜索、吊掛、運傷、緊急災害救助、緊急處置、偵蒐、試飛、空中偵照、特技操演、實彈射擊、實彈投擲、人員班機、物資班機、移防班機、人員查核、物資查核、移防查核等)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乙方應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特定處置、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 第二十二條所列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執行潛艦任務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乙方應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範圍. 本契約期間內,乙方對本計畫案之施工整修、營運、開發及資產等,應於簽訂本契約後 30 日內,向財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之產物保險公司,購買並維持必要之足額保險,乙方並應將保險單提供甲方備查。乙方未依契約約定購買足額保險,發生事故而受有損害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