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管理权限.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全权管理。
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全权管理。
管理权限. 长城证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全权管理。
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管理权限. 6.4.1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6.4.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与保管人签订《资金保管合同》,委托保管人负责保管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保管人;
(3) 在保管人更换时,提名和更换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为实现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拥有不经受益人大会决议,自主决定以转让、行使回售权或其他方式处置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权利;
(6) 受托人有权基于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目的的实现的考虑,根据自身的专业判断和项目运作管理经验,签署、修订和补充相应的交易合同和/或法律文件,并视信托事务管理需要,以不减损受益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所可能取得的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为前提,自主决定对本信托计划交易合同项下相关当事人的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一定程度上的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交易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
(7)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以固有财产向信托计划出借资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流动性支持,并根据关联交易的市场定价原则收取相应资金占用成本;
(8)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权限. 光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主动管理。
管理权限.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权限. 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管理人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