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管理权限.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全权管理。
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全权管理。
管理权限. 长城证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全权管理。
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管理权限. 光证资管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主动管理。
管理权限. 7.3.1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7.3.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依据信托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信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银保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
(3) 在信托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债务人、保证人发生《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违约情形,受托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上述合同项下权利实现产生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信托贷款,或按照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
(8)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信托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9) 办理信托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10) 对所管理的不同信托产品项下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11)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2) 进行信托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信托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13) 依法计算并披露信托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如有)、赎回(如有)价格;
(14)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保存受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以受托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将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8) 法律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7.3.3 受托人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3.4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管理权限.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权限. 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管理人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