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的規定,受託人、管理人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獲轉授人(個別稱為「資料使用者」)只可為收集目的而收集、持有及使用本系列及各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並須遵從私隱條例所載的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規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而適用的任何規例及規則。因此,每名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以確保彼等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均受到保障,以免在未獲准許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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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的規定,受託人、管理人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獲轉授人(個別稱為「資料使用者」)只可為收集目的而收集、持有及使用本系列及各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並須遵從私隱條例所載的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規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而適用的任何規例及規則。因此,每名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以確保彼等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均受到保障,以免在未獲准許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條文,本公司、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基金經理、登記處或彼等各自任何獲轉授職能者(各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收集、持有、使用本公司的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作擬收集資料之相關目的,並應遵守私隱條例所載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監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以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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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章程
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的規定,受託人、管理人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獲轉授人(個別稱為「資料使用者」)只可為收集目的而收集、持有及使用本系列及各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並須遵從私隱條例所載的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規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而適用的任何規例及規則。因此,每名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措施,以確保彼等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均受到保障,以免在未獲准許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條文,本公司、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經理或彼等各自任何獲轉授職能者(各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收集、持有及 使用本公司的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作原本收集資料之相關目的,並應遵守私隱條例所載個人 資料保護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監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因此, 各資料使用者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以 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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