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廠商 样本条款

優良廠商. 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2))。
優良廠商. 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2))。 1 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優良廠商. 所稱優良廠商,於押保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定義。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間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就優良廠商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 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 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押保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準用同條第 1 項及 第 3 項之規定,並免報主管機關及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依其他法令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而該法令未明定需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從其規定。例如營造業法第 51 條獎勵優良營造業之規定係為促使國內營造業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其第 1 項第 2 款之獎勵方式,則係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或得標廠商如為優良營造業時,對於在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所明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之額度得予降低之規定;前揭應予獎勵之擔保種類係得由辦理採購之主辦機關衡酌(至少擇一)辦理。(參閱內政部 105 年 6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1050418520號函) 工程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依其第 9 點獎勵規定,機關得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另得減低優良廠商估驗計價保留款。前述獎勵期間特優及優等廠商自公告日起 2年,佳作廠商為 1 年。
優良廠商. 所稱優良廠商,於押保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定義。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間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 50%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就優良廠商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 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 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Related to 優良廠商

  •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與其他廠商協議或依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 派駐勞工(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權益保障 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1) 廠商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派駐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派駐於同機關,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揭約定併計特別休假。 (2) 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按月計酬。每月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在機關提供服務期間如不足 1 個月,以每月薪資除以當月日曆天數後,按實際工作日數 (含期間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比例核算。 □按日計酬。每日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按時計酬。每小時薪資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詳標價明細表。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額)。 (3)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4) 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5) 廠商不得因派駐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含性騷擾),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6) 其他:

  •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营业利润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 其他费用 指除理财计划费用以外,理财计划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投顾费等,具体以本说明书第八条约定为准。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報告義務 の2 受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直ちに、委託者に報告し、その措置につき委託者と協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