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股权转让 样本条款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23 日,有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贺本爽将其持有有方有限 4.91%的股权转让给王慷,转让价格为 5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 年 3 月 23 日,有方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3 月 24 日,贺本爽与王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贺本爽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4.91%的股权以 50 万元转让给王慷。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进行见证并出具编号为“JZ20150324197”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1、 甲方持有公司 4.91%的股权,现同意将其持有公司 4.91%股权以人民币 368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批支付给甲方,同时贺本爽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金 63.6 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深圳市有方科技有限公司,由深圳市有方科技有限公司代缴所得税”。除前述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的变更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 2015 年 4 月 1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5]第 83166860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依法准予有方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基思瑞投资 510.0000 50.0820 2 王慷 252.4180 24.7874 3 方之星公司 193.9600 19.0469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4 月 26 日,贵阳国贸广场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唐亚、谢湘春、汪润生、黄正武、张崇新将其共同持有的贵阳国贸广场 49%股权中的 24%的股权转让给多胜,并且贵阳国贸广场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就上述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10 年 4 月 28 日,多胜与唐亚、谢湘春、汪润生、黄正武、张崇新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10 年 6 月 13 日,贵州省商务厅出具的《关于贵阳国贸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申请报告的批复》(黔商函[2010]75 号),同意董事会成员于 2010 年 4月 26 日、28 日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同意贵阳国贸广场股东唐亚、谢湘春、汪润生、黄正武、张崇新将其共同持有的贵阳国贸广场 49%股权中的 24%的股权转让给多胜,转让后贵阳国贸广场注册资本仍为 1,6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贵阳国贸广场的股权结构如下: 多胜 1,200 万元 1,200 万元 75% 货币 谢湘春 75 万元 75 万元 4.6875% 货币 汪润生 75 万元 75 万元 4.6875% 货币 黄正武 75 万元 75 万元 4.6875% 货币 张崇新 50 万元 50 万元 3.125% 货币 唐亚 125 万元 125 万元 7.8125% 货币
第八次股权转让. (1) 齐鲁干细胞第八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工商登记程序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吴健将其所 持公司 756.48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分别转让给吴平华、吴海波、张桂香、 陈玉良、晏星新、李艳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3.90625 元。同时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 朱彦华 2,642.00 41.28 2 凯文管理 770.00 12.03 3 吴 健 693.52 10.84 4 科力恒健 485.00 7.58 5 吴平华 409.60 6.40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3年9月9日,新疆中房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中房华北将其所持有的新疆中房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房股份,中房长远与天津乾成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3年9月17日,中房华北与中房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新疆中房换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50001069)。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中房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12,700 94.07% 北京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600 4.44% 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 200 1.48%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9 月 11 日 (1)合舟联享、肖迪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 0.8809%、 0.0282%的股权转让予领誉基石;
第八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老股引入领誉基石等财务投资者 肖迪 实际控制人
第八次股权转让. (1) 2009 年 6 月 3 日,同路生物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哈尔滨百诺将其持 有的 7.77%股权以 505.05 万元转让给广州同路,将其持有的 1.12%股权以 72.8万元转让给汕头佳合。 (2) 2009 年 6 月 3 日,哈尔滨百诺与广州同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哈尔滨百诺将其持有的 7.77%股权以 505.05 万元转让给广州同路。同日,哈尔滨百诺与汕头佳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哈尔滨百诺将其持有的 1.12%股权以 72.8 万元转让给汕头佳合。 (3) 2009 年 6 月 3 日,广州同路、香港三和、汕头佳合签署了《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合同书》。 (4) 2009 年 6 月 19 日,合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合外审[2009]48号《关于同意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哈尔滨百诺将其持有的 7.77%股权转让给广州同路,将其持有的 1.12%股权转让给汕头佳合。 (5) 同路生物取得安徽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 2009 年 6 月 29 日,同路生物取得合肥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 本次变更完成后,同路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2 月 4 日,鞠新霞与詹春涛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鞠新霞将其持 有的中新有限 2%的股权以 16,507,415.01 元的价格转让给詹春涛。0013 年 2 月 28日,中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鞠新霞将其持有中新有限的 2%的股权转让给詹春涛,中新有限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2013 年 3 月 4 日,深圳市监局就此次变更事宜向中新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536634 号)。 根据鞠新霞与詹春涛 2013 年 2 月 4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詹春涛出具的确认,该次转让系詹春涛基于对中新有限未来前景看好而做的投资,经与鞠新霞协商一致,确定按照中新有限 2012 年年末净利润的 11.1 倍作价由詹春涛受让鞠新霞持有的中新有限 2%股权。 根据詹春涛出具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作价依据为:该次转让系詹春涛基于对中新有限未来前景看好而做的投资,经与鞠新霞协商一致,该次股权 的转让价格为 77.70 元/注册资本,按照中新有限经审计的 2012 年末净利润的 11.1 倍 PE 定价。受让方詹春涛支付了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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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与处罚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财政支付手续,每拖延 1 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延误工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