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股权转让 样本条款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23 日,有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贺本爽将其持有有方有限 4.91%的股权转让给王慷,转让价格为 5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 年 3 月 23 日,有方有限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3 月 24 日,贺本爽与王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贺本爽将其所持有方有限 4.91%的股权以 50 万元转让给王慷。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进行见证并出具编号为“JZ20150324197”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3年9月9日,新疆中房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中房华北将其所持有的新疆中房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房股份,中房长远与天津乾成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3年9月17日,中房华北与中房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新疆中房换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50001069)。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中房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12,700 94.07% 北京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600 4.44% 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 200 1.48%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吴健将其所 持公司 756.48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分别转让给吴平华、吴海波、张桂香、 陈玉良、晏星新、李艳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3.90625 元。同时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2 月 4 日,鞠新霞与詹春涛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鞠新霞将其持 有的中新有限 2%的股权以 16,507,415.01 元的价格转让给詹春涛。0013 年 2 月 28日,中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鞠新霞将其持有中新有限的 2%的股权转让给詹春涛,中新有限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2013 年 3 月 4 日,深圳市监局就此次变更事宜向中新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536634 号)。 根据鞠新霞与詹春涛 2013 年 2 月 4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詹春涛出具的确认,该次转让系詹春涛基于对中新有限未来前景看好而做的投资,经与鞠新霞协商一致,确定按照中新有限 2012 年年末净利润的 11.1 倍作价由詹春涛受让鞠新霞持有的中新有限 2%股权。 根据詹春涛出具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作价依据为:该次转让系詹春涛基于对中新有限未来前景看好而做的投资,经与鞠新霞协商一致,该次股权 的转让价格为 77.70 元/注册资本,按照中新有限经审计的 2012 年末净利润的 11.1 倍 PE 定价。受让方詹春涛支付了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第八次股权转让. (1)齐鲁干细胞第八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工商登记程序
第八次股权转让. (1)2009 年 6 月 3 日,同路生物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哈尔滨百诺将其持 有的 7.77%股权以 505.05 万元转让给广州同路,将其持有的 1.12%股权以 72.8万元转让给汕头佳合。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9 月 11 日 (1)合舟联享、肖迪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 0.8809%、 0.0282%的股权转让予领誉基石; (2)合舟联成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 0.0606%、0.6061%、 0.9091%的股权转让予知盛投资、天巽柏智、天巽高端; (3)肖迪、合舟联成、合舟聚成、合舟聚沙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 0.0417%、0.0208%、 0.1037%、0.1368%的股权转让予慧辉投资; (4)合舟联享将其持有发行人 0.4545%的股权转让予中洲铁城; (5)肖迪分别将其持有发行人 0.1515%、0.4545%的股权 转让予前海松禾和创赛投资 引入财务投资者 9.
第八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老股引入领誉基石等财务投资者 肖迪 实际控制人
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4 月 26 日,贵阳国贸广场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唐亚、谢湘春、汪润生、黄正武、张崇新将其共同持有的贵阳国贸广场 49%股权中的 24%的股权转让给多胜,并且贵阳国贸广场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就上述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10 年 4 月 28 日,多胜与唐亚、谢湘春、汪润生、黄正武、张崇新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10 年 6 月 13 日,贵州省商务厅出具的《关于贵阳国贸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申请报告的批复》(黔商函[2010]75 号),同意董事会成员于 2010 年 4月 26 日、28 日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同意贵阳国贸广场股东唐亚、谢湘春、汪润生、黄正武、张崇新将其共同持有的贵阳国贸广场 49%股权中的 24%的股权转让给多胜,转让后贵阳国贸广场注册资本仍为 1,6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贵阳国贸广场的股权结构如下: 多胜 1,200 万元 1,200 万元 75% 货币 谢湘春 75 万元 75 万元 4.6875% 货币 汪润生 75 万元 75 万元 4.6875% 货币 黄正武 75 万元 75 万元 4.6875% 货币 张崇新 50 万元 50 万元 3.125% 货币 唐亚 125 万元 125 万元 7.8125%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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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除共同條款第四條除外責任(一)、第五條除外責任(二)外,本公司對下列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业务规则 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および ②のほか、告知事項の内容に変更を生じさせる事実(注)が発生したこと。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卖方需向买方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上市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于承诺期结束后,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卖方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买方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 金额,则超额部分由买方向卖方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卖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 JICA はい、その通りです。

  • 托管账户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 共通事項 (17)当社は、以下の場合にはあらかじめ通知をしたうえで託送供給契約を解約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