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了《贵阳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贵阳银行定期报告编制 及披露规则》等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形式、内容和要求。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在规定的时间、媒体上,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构。发行人主要以年度报告形式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另在官方网站及时披露高管变动、会议决议等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在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报告期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前后收入、毛利金额及同比变化情况;在招股书经营成果分析中补充披露诊断酶、试剂半成品与仪器中区分新冠相关产品和非新冠产品的收入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关于信息披露. 苏泊尔尚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关于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双方已经依法适当履行了有关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的双方承诺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关于信息披露. 通过对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所载的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
(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分别为 1.21、0.77、0.56、0.6,呈下降趋势,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行业特点等充分披露流动性风险。
(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 9,249.58 万元、25,645.79 万元、47,514.86 万元和 63,705.50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10%、42.68%、50.90%和 58.36%,占比较高,主要系尚未完工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发行人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不存在暂停、中止或停工等异常情况,未发现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部分在建项目存在进展缓慢的实际情况,且发行人正在运营的特许经营项目存在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问题,请发行人综合各项目建设进展、具体实际情况补充披露在建工程可能存在的减值风险及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关于信息披露. 经本所适当核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双方均依法履行了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未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关于信息披露. 招股书多处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康明斯、莱顿、石通瑞吉、日本特殊陶业、哈金森、舍弗勒、奥托立夫、皮尔博格、盖茨、马勒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和 A.O.史密斯、松下、科勒、能率、TOTO、林内等全球知名家用电器企业。”而招股书第六节“五、公司的销售情况及主要客户”列示的主要客户中并不包含舍弗勒、奥托立夫、盖茨、马勒等。请删除相关信息,避免误导。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信息披露.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签订了相关合同和协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有关合同和协议均得到严格履行。 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补充披露“相关合同和协议”类别和执行情况。
关于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已公告了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