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关联交易概述 Clause in Contracts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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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8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0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9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于 2020 9 月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根据原协议的约定,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安邦提供存款(每日累计最高存款余额及利息之和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4 亿元)、结算、信贷(每年度累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21 日、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40 号)、《关于拟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42 号)及《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50 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随着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持有下属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工作完成,为进一步满足中国中化控股集团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公司下属成员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原则上 不高于人民币15亿元)、结算、信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授信额度)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金融服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待《金融服务协议》订立并生效后,公司将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就原协议签署终止协议,原协议将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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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自2017年10月以来,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招商蛇口”)之间接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蛇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置业”)与中民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国际”)因房地产业务陆续签订了购买商业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商业协议”),双方约定中民国际购买海滨置业位于太子湾片区内的太子湾商务大厦的商业物业。 近期,中民国际因自身经营的需要,决定对上述商业物业中太子湾商务大厦的T6栋一、二层共33套商业物业(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民国际、海滨置业、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租赁”)之间接全资子公司粤荣(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荣租赁”)拟共同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各方以此前中民国际与海滨置业签订的商业协议为原则性前提,对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物权范围进行了确认,对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交易安排以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海滨置业是交易标的的出卖人,海滨置业与粤荣租赁将在本协议框架项下就交易标的具体购买事宜签署系列买卖合同且粤荣租赁与中民国际将就融资租赁具体事宜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标的资产是海滨置业拥有的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太子湾商务大厦的X0栋一、二层共00套商业物业(物业总建筑面积约2,355.24平方米,最终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9,507.22万元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招商蛇口与招商租赁均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年6月17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对《关于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涉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孙承铭、褚宗生、罗慧来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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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融资租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年12月,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和控股股东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大西洋集团”、“乙方”)分别与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了《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双方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老厂区的房屋、土地等均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公司有关本次征收拆迁事宜的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鉴于公司已整体搬迁到焊接产业园集中办公,焊接产业园已建办公用房在满足公司办公需要并适当预留未来发展用办公用房后,尚有部分空置房间预计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无使用的可能,大西洋集团位于马冲口街老厂区的办公楼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需要租赁办公用房满足其办公需要。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公司与大西洋集团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焊接产业园A6-2辅房的七间办公用房及园区配套停车场的12个固定车位出租给大西洋集团使用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本次向大西洋集团出租办公用房及停车位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在本年内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交易金额较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大西洋集团除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外,还发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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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冀东水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经于 2019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依据《金融服务协议》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交易款项的收付、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保险代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和委托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将于 2022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1 月 29 日到期。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及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票据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2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1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1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孔庆辉、刘宇、王向东回避表决,由其他六位董事表决,表决结果: 六票同意 零票反对 零票弃权),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金隅集团、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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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为进一步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实现资源整合和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结合市场发展情况、自身的发展战略及现有业务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以货币资金收购陈晓、陈林驰、陈旦、林光强、林光权合计持有的温州新科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特材”) 100%的股权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新科特材将成为温州宏丰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借助新科特材已建成的现代化厂房对公司现有业务和工艺流程整合,实现集中生产和金属基层状复合材料的规模化生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将重点发展宽复、多层功能、结构复合材料,延伸产业链、拓展应用领域,强化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差异化竞争优势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次收购新科特材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陈晓、陈林驰、陈旦、林光权、林光强,陈晓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林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林萍之子,陈旦为陈晓的弟弟,林光权、林光强为林萍的哥哥,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新科特材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收购新科特材100%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联董事陈晓、林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该议案,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收购议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收购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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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tock.tianyancha.com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本公司前身为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于 2007 年设立并长期租赁了海钢集团的土地作为生产经营用地,其中有部分土地系海钢集团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因历史原因,公司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待售房产”)系建筑在划拨土地上,存在因房地分离暂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2021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土地及房产租赁与买卖框架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海钢集团签署原框架协议, 约定公司向海钢集团退租 9 宗划拨土地,并续租其他 20 宗土地;同时,公司向海钢集团出售待售房产,并就待售房产中需要继续使用的房产、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售后回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框架协议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的租赁(含续租与退租)事项已经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土地及房产租赁与买卖框架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2021 年 9 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程序和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事宜。在海南省划拨土地转让政策变化的同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变更和原框架协议项下部分资产的客观状况,为更妥善解决前述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拟与海钢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就原框架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和海钢集团拟联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原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拟 继续租赁的北一地采深部开采项目宗地【昌国用(2007)第 0043 号】中主副井对应 的部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土 地使用权转让至公司后,原框架协议中该宗土地的地上待售房产不再出售给海钢集团,由公司完成其后续的权属登记。海钢集团协助公司在 202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30 日前,完成北一 地采深部开采项目宗地中主副井对应土地的转让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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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相关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2023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3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对象,其中,控股股东无线电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的 16.02%(含本数),平云产投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的 10%(含本数)。无线电集团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无线电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 30%。本次发行的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详细方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截至公告日,无线电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平云产投为无线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余青松、黄跃珍、杨文峰、余少东、钟勇回避了表决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2023 4 3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5 日,公司与无线电集团、平云产投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国防科工主管部门批准、无线电集团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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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租赁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7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向马鞍山怀瑾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怀瑾基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海南诚一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诚一盛”)、宁波实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实拓”)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合称“《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战略合作 协议》(以下合称“《战略合作协议》”)。上述认购对象中,海南诚一盛的有限合伙人中詹纯新为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秦修宏、杨笃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参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 上述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 司 2020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 以及 2020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公司于 2020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9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终止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方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涉及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等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方案调整”)。经协商一致,公司已与包括海南诚一盛在内的特定对象分别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以下合称“《终止协议》”),其中与海南诚一盛签署《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方案调整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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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认购人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7 月 19 日,公司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 民币 4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截至 2015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航财司无存款,无贷款,中航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6 年、2017 年及 2018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 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鉴于中航财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中航工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制方。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2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由镭先生、汪名川先生、刘爱义先生、钟思均先生、刘静瑜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朱军先生、陈少华先生、章成先生、谢汉萍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该议案并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意《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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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为贯彻浦东新区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公司较为健全的建筑 施工产业链优势,巩固和扩大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浦东路桥与公司控股股东浦发集团于2021年6月15日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浦东路桥受托管理南汇建工日常经营工作,托管费用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标准按托管期间南汇建工平均净资产的1%计算,委托期限约2年。相关公告详见2021年6月16日公司发布的《浦东建设关于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7)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近期,浦发集团将其持有的南汇建工100%股权划转至南发集团,股权划转后,南发集团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浦东路桥对其持有100%股权的南汇建工继续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浦东路桥与南发集团于2022年9月14日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安排,浦东路桥将继续对南汇建工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至2023年7月31日。托管费用于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支付,支付标准按托管期间南汇建工平均净资产的1%计算,不足一年的,托管费用按实际托管天数予以折算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后,浦东路桥前次与浦发集团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相应终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南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浦发集团下属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浦东路桥与南发集团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南发集团发生尚未公告的关联交易,未与其他关联方发生尚未公告的委托管理资产业务等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实施的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40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经理议事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经营层可自主实施本次受托管理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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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托管理协议

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资金成本费用,公司自 2013 年 6 月起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公司于 2013 年 4 月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就双方的合作原则、服务内容及定价、交易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到期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续签了新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该协议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执行至今。鉴于双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原《金 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经友好协商,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拟向辽宁并购基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4号)。 公司与辽宁并购基金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9月6日签署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4 月1 日和2019 年9 月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版)》(公告编号:临2019-009)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6)。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公司与辽宁并购基金于2020年2月25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财务公司是由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系河钢集团的子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辽宁并购基金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并购基金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 2019 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勇、彭兆丰、王新东、王竹民、刘贞锁、王兰玉、胡志刚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截至本公告日前12个月内,公司与辽宁并购基金之间没有发生过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过相同类别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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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ile.finance.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