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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义务 样本条款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征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 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 14 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组织项 目管理人员和施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3)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 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 安全文明施工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 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内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检查;环境保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5)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 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6) 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 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7)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 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需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8)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民房等毗邻建筑物及已完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 相应费用。 (9)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 3 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 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 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其它义务. (1) 乙方不得使用水产养殖(或其它种养)禁用的药物及农药,经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测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无条件销毁; (2) 乙方的养殖生产活动中不得对鱼塘及周边区域和居民生活区造成环境污染; (3) 乙方必须自行维护好租赁范围内的基路、塘基、田埂、排灌设施等;管理好租赁范围的水窦,自行做好排、放水工作,合理掌握和控制排灌水位,避免影响周边耕户或群众。 因乙方原因造成周边耕户或群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有关自然人、部门、组织对甲方提起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款和罚款,如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同周边耕户或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处理好矛盾纠纷。 (5) 乙方应自行做好承包土地内的防火安全措施,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用电,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 乙方必须按甲方及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破旧工棚窝棚拆除、环境整治,以及对不属租赁范围的乱搭乱建、禽畜窝棚进行拆除,自行保持承包土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放至指定回收点。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其它义务. 本项第 4.1.10(3)目细化为: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 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承包人对自身招用的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 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 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按照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5) 在合同规定的按月工资发放日前,承包人对当期应发放农民工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总额,应及时补足账户资金,保障工资发放日前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6) 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维权信息公示牌要注明所实 施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注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示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日期等; 7)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需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 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承包人对自身招用的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 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 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按照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5) 在合同规定的按月工资发放日前,承包人对当期应发放农民工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总额,应及时补足账户资金,保障工资发放日前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6) 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维权信息公示牌要注明所实施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注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示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日期等; 7)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需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
其它义务.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 出入口、占道、环卫、夜间施工等手续,若因没有及时办理或未办理导致的罚款和处罚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进度延误不予顺延。 (2) 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现场看管费、 成品保护、偷盗损失均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3)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 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4)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丽水市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标化(文明)工地要求管理, 并做到工完场清。不允许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或附近地带。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 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 境秩序,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丽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5)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 噪音、渣土管理、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 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 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7)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投标人在勘察过程中,应向招标人、 街道、社区及周边居住者认真仔细全面的了解该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现状,因项目现场实 际情况的因素引起的该工程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项目建设过程中,投标人负责所有的处理协调问题(包括与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周边单位等的关系协调处理等),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工 作。 (9) 关于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 人需为发包人、等参建单位提供办公用房 6 间(配有相应办公设备), 总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会议室一间,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配有相应办公设备及投影仪等),区域内临时设施、场地硬化、绿化布置及围墙等必须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实施(确认);通电、通水、通网、配置空调。以上用房均需承包人负责日常安保及清洁工作并承担费用。 (10)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1) 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 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2) 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关于涉及到发包人需到相关部门退费的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提交完毕。工程各节点照 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 2 张。以上资料需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以上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丽建发[2013]29 号《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进行归档管理;档案馆的竣工图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3) 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五 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4) 工程涉及强制性要求专家论证、评审等重要节点,涉及的评审会议及相关审批,均由承 包人负责落实,发包人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监理发出的监理通知书,承包人需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16) 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民工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于民工工资的发放, 承包人必须并按(《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建发〔2018〕51 号)、 《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丽建发〔2018〕52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17)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水、电、华数、燃气等职能单位实施的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投标人提 供相应的配套服务,以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结算价为基数计取 3%的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内容及要求执行(丽安建司〔2013〕59 号)文件。 (18) 总包单位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做好与各分包(专业)工程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配合 协调、配合各分包单位作好水电接入工作及竣工验收资料、档案资料、结算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另计取配合费)。 (19) 承包人接受并配合政府审计机构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 (20)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交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使用等相关工 作; (21) 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丽水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该工程预算审核工作,且不得以 审核的进度和提出的相关要求作为工期延误及其他索赔的理由。 (22) 承包...
其它义务. 如雇主提供住宿、工人忠实于企业和保守企业秘密,在暂停期间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