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质量. (1) 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DG/TJ08-19)、《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屋顶绿化技术规程》(DB31/T493)、《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 08-75)、《高架桥绿化技术规程》(DB31/T 1151)、《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DB31/T68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标准如被修订,则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 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 进行专业评估或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养护质量. 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排水与泵站养护技术规范》、《下水道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规定的要求。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养护质量达到养护大会战等重大 活动养护质量要求。
养护质量. 做到适度修剪,保持植株树冠丰满、完整、茂盛,骨架均匀、树干挺直,具有一定的遮荫及观赏效果。叶片正常,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
养护质量. 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 TJ08-702-2005)、《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12)、《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2014)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另行约定:
养护质量. (1) 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行道树栽植与养护技术标准》、《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花坛、花境技术规程》、《金山区直管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标准如被修订,则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 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或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养护质量. (1) 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关于切实规范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检查
养护质量. 达到《义乌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要求,达到招标人要求。严格 标人提前解除合同,我方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做好合同解除流程,同时承诺四年内不参与市园林处公开招标的养护项目。
养护质量. 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DG/TJ08-19-2011)、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 TJ 08-702-2011)、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 (DG/TJ08-2105-2012)、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DBJ08-35-2014)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另行约定:绿地内乔灌木、地被、草坪和行道树保存率为 98%以上,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草坪等死亡或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无偿补种修复。
养护质量. (1) 乙方的养护质量,按照所养护道路的等级,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DB11/T 213—2014、《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DB11/T839-2011、《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甲方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如需要提高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2) 因乙方原因造成树木、花草等死亡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补种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养护质量. 养护质量 乙方的养护质量,应当符合《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沪水务【2022】90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沪 水务〔2019〕44 号)、《关于加强松江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松水〔2022〕 174 号)等规定要求。对维修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草花(苗木)成活率在养护期内为 100%;按《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DB31 SW/Z 要求执行 。 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同意由双方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名称为: 。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