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条以及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 本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生效;
(3) 甲方向乙方发行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 本协议双方共同以书面协议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但依法以及按本协议第五条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本协议在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即成立且生效。
9.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一旦甲方发出修改、补充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并签署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9.3 如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变化,各方应据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9.4 本协议在且仅在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9.4.1 届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允许甲方和/或其指定人士直接持有丙方的全部股权并且乙方所持有的丙方 1 股权或丙方 1 对应资产、丙方 1 所持有的丙方 2 股权或丙方 2 对应资产,均已依法转让给甲方和/或指定人士名下;
9.4.2 甲方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为不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权利,且该权利仅由甲方享有,乙方、丙方不享有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9.4.3 持续履行协议将导致违反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
9.5 除非根据本协议第 9.4 条终止,本协议将长期有效。协议各方应在各自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及登记手续,以使本协议的有效期得以持续。除非根据本协议第 9.4 条终止,乙方及任何继承乙方所持有的丙方 1 股权的相关人士,丙方 1 及任何继承丙方 1 所持有的丙方 2 股权的相关人士,均需持续履行乙方、丙方 1 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6 本协议第八条、第 9.1 条、第 9.6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影响。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本协议由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即成立且一直持续生效,除非按照本协议第 9.4 条的约定被终止。乙方、丙方均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符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对本协议做出任何甲方要求的修改)并按本协议的规定保持本协议的有效性。
9.2 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要求每六个月对本协议的内容做一次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或补充;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一旦甲方发出修改、补充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并签署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并就上述的修改或补充,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符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
9.3 如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变化,各方应据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9.4 本协议在且仅在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9.4.1 届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允许甲方和/或其指定人士直接持有乙方的全部股权并且丙方所持有的乙方股权或乙方对应资产均已根据各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签订的《独家购买权协议》(包括不时之修订)依法全部有效地转让给甲方和/或指定人士名下;
9.4.2 甲方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为不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权利,且该权利仅由甲方享有,乙方、丙方不享有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9.4.3 持续履行本协议将导致违反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
9.5 本协议各方应在各自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审批及登记手续,以使本协议的有效期得以持续。除非根据本协议第 9.4 条终止,丙方及任何继承丙方所持有的乙方股权的相关人士、乙方及任何继承乙方所持有其子公司股权的相关人士均需持续履行乙方、丙方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6 本协议由于任何原因提前中止或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日前到期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也不免除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前产生的应付服务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按照甲方的具体指令交付给甲方。
9.7 本协议第八条、第 9.1 条、第 9.6 条、第 9.7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影响。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期满时,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两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加盖机构公 章。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 本框架协议自公司和广能投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的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通过本框架协议后生效。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 本合同在以下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
1、 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5.1 双方确认,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本协议明确约定或甲方书面决定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永久有效。
5.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有权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或其他考量自主决定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一旦甲方发出修改、补充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修改、补充后的协议。
5.3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变化,双方应据此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5.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在且仅在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5.4.1 乙方股东所持有的乙方全部股权或乙方全部资产均已依法转让至甲方名下;
5.4.2 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时,甲方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为不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权利,且该权利仅由甲方享有,乙方不享有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甲方之境外控股公司,即注册于开曼群岛的 Futu Holding Limited 未能成功于联交所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
5.4.3 依照有关的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必须被终止。
5.4.4 乙方破产或者依法清算。
5.5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经营期限届满,则该方应及时续展其经营期限,以使本协议得以继续有效和执行。如一方续展经营期限之申请未获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则本协议于该方经营期限届满之时终止。
5.6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双方在第 3、6、7、9 条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继续有效。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电子签署流程完成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签署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2、 乙方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维护客户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乙方业务实际情况等原因变更本协议,修改、升级本协议项下的基金智能定投服务,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金太阳手机证券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告知甲方。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则视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容,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约定以最新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容为准。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3、 当发生如下情况,乙方有权视情形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智能定投服 务,但需提前以官网(xxx.xxxxxx.xxx.xx)、金太阳手机证券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确保上述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上述通知一旦发送将视为有效送达,乙方采取上述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 智能定投计划对应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发生较大投资风险等;
2) 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影响本业务的处理。 一旦乙方决定根据上述情形终止/中止本服务,不就该等行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投资机会而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承担责任。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使用上述基金智能定投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确认在开展智能定投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功能规则及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确定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