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变更 样本条款

历次变更. 1、1999 年 7 月,名称变更 1999 年 7 月 18 日,海南罗顿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公司名称为海南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 7 月 19 日根据前述变更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1999 年 7 月 21 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海南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海南罗顿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历次变更. 1、1994 年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1994 年 3 月 25 日,原国资局签发国资评[1994]185 号《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上市股票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确认经评估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为 37,141.93 万元。 1994 年 4 月 7 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签发国土批[1994]31 号《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中土地作价入股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东方电机厂将位于德阳市黄河西路十三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 470,955 平方米)投入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确 认该土地资产评估价值为 10,831.97 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1993 年 12 月 31 日)。 1994 年 4 月 9 日,原国资局签发国资企函发[1994]43 号《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复函》,批准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整后的净资产为 29,872.6 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折价 3,562.6 万元),其中 22,000 万元折为 22,000 万股 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 7,872.6 万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1994 年 4 月 15 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签发证委发[1994]9 号《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批准公司公开发行 H 股,额度为 17,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1994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香港发行 H 股股票;1994 年 6 月 6 日,公司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1072。 H 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所占比例(%)
历次变更. 1、第一次股东名称变更及股权转让、增资 2002 年 8 月 20 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川)名称预核内字[2002]第 2256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9 月 18 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300180108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3 年 10 月 8 日,四川东风电机厂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机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四川东风电机厂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东方财务 200 万元出资中的 32.45 万元转让给东 方电机厂;2003 年 12 月 30 日,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将其持有的东方财务 300 万元出资作价 100 万
历次变更. (1)改制为有限公司
历次变更. 1. 金煤创业的历史沿革如下:
历次变更. (1)2008年2月,第一次增资并变更经营范围 2008年1月30日,阿尔法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决议:
历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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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履约保证金(如有) 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

  •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000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