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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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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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递交. 1、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4.1.1 供应商应通过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严格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以政采云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将被拒绝。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4.1.2 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应封装在信封中。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字样。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4.1.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投标,并将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密封送达指定开标地点。
4.2.2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2.3 是否采用不见面开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只需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BTTF 格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完成。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后方为上传成功。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平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4.3.2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属于本须知 5.4.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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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 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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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磋商响应有效期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不参与磋商。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 而放弃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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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同时递交可编辑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采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制作(报价清单用 Excel 制作),不允许采用类似 PDF 等不可编辑的电子文件格式。电子文档使用光盘或 U 盘作为储存介质。所有电子文档均不留密码,无病毒,不得进行压缩处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均不予退还。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受理迟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亦不受理未按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地址送达的响应文件。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根据本须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规定,采购人有权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适当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6. 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见磋商公告)开始接收响应文件。
7. 供应商代表以密封包装当面递交,不接受邮递方式或第三方转交方式。
8.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本次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9.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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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
19.2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U盘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19.3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0、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
4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09时30分之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000-000-0000。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18.2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2023年7月19日上午09时30至10时00分)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在接到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的通知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通知时要求的时间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 号开标室现场提交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以通知时所告知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准)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包含提供的电子备份文件无效或无法解密的情况),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18.3 除询价通知书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8.4 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询价通知书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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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响应文件的递交. 1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19.2 未密封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19.3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0、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21.1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4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 件。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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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有)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九十 (9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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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