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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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取得登记费;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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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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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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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取得登记费;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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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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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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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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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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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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