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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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方式可采取纸质或电子签名签署的方式进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1) 更换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有关事宜,清算交收业务规则,估值方法及核对的时间和程序,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若有)收取的费用的标准等相关内容的变更;
(2) 更换基金托管人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在与本第二十三节第(一)条第 2 款项下约定不冲突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面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以经基金管理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该等书面告知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对基金托管人发生效力:
(1)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包括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此文件仅用于天天基金使用,他用无效
(2) 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管理人、销售机构(若有)、投资顾问(若有)收取的费用的标准;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24、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基金投资者签署合法有效的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有相关变更文件或通知的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告知基金委托人,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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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增加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增加的明确要求对基金资产收取的费用的收取以及明确要求对持有人收取的费用的收取;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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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该等事项包括: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基金合同以下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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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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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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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增加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从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契约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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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
(5)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托管人;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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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3) 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4)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终止《基金合同》(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 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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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非因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定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重要内容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大会决议进行合同变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本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进行合同变更。
(2) 更换基金托管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以及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内容协商一致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本条约定不受本合同“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中关于基金赎回的期限限制,具体赎回规则以私募管理人通知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因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定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 本基金管理费、业绩报酬收费标准调低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决定变更;托管费收费标准调低、变更管理费收费账户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运营服务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的收费标准调低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收费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运营服务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的收费账户变更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收费方协商一致,并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变更。上述变更所涉及的各方应在书面决定或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中签字或盖章,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管理人服务系统提交收费账户变更材料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人服务系统的确认操作,视为私募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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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3)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终止《基金合同》(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3) 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4)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 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6)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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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增加的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3、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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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增加的由基金资产承担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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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方式可采取【纸质签署或电子签署】的方式进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1) 更换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有关事宜,清算交收业务规则,估值方法及核对的时间和程序,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若有)收取的费用的标准等相关内容的变更;
(2) 更换基金托管人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在与本第二十三节第(一)条第 2 款项下约定不冲突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面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以经基金管理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该等书面告知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对基金托管人发生效力:
(1)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包括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2) 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管理人、销售机构(若有)、投资顾问(若有)收取的费用的标准;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24、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基金投资者签署合法有效的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有相关变更文件或通知的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告知基金委托人,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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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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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增加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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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3) 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4)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终止《基金合同》(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 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 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7)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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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方式可采取纸质签署或电子签署的方式进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1) 更换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有关事宜,清算交收业务规则,估值方法及核对的时间和程序,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若有)收取的费用的标准等相关内容的变更;
(2) 更换基金托管人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在与本第二十三节第(一)条第 2 款项下约定不冲突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面变更,原则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变更内容以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该等书面告知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对基金托管人发生效力:
(1)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包括如下情 形:
1) 基金总规模调整;
2)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认购、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 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3) 在不变更本基金固定开放频率的前提下调整具体开放日期(但若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涉及以扣减委托人份额形式计提,或对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创新高部分计提的情形除外。);
4) 调低或取消份额锁定期天数(若有)。
(2) 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管理人、销售机构(若有)、投资顾问(若有)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标准(包括调低费用费率和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以及减少业绩报酬固定计提基准日、调高业绩报酬计提比较基准等;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24、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本基金合同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发生任何变更,且存在新增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新增基金投资者签署合法有效的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有相关变更文件或通知的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告知基金委托人,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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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ivate Fund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