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终止 样本条款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该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本系列基金中的成分基金全部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分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成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 2、 成分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的终止. 2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后可以终止: (A) 若管理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根据受托人从前书面同意的条款, 为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 或若已对其资产指定破产管理人且 60 天内未卸任, 或根据相关司法辖区的法律管理人发生其他类似的或视为等同的事件; (B) 若依受托人之见, 管理人无力履行或实际上未完全履行其职责, 或从事了受托人认为使基金名誉受损之事或有损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事, 但若管理人不同意该等意见, 此事项应提交至时任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公会主席, 或者获该主席委派之人, 以作决定, 该等决定应是最终的且对受托人和管理人有约束力。 (C)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 使得基金的继续运作是违法的, 或依受托人之见基金的继续运作是不可行的或不明智的; 或 (D) 若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将管理人免职后, 受托人在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无法找寻到能被其接受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作为新的管理人; 根据第 29.1(B)条, 受托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 关各方有约束力, 但若未能根据本条或其他规定终止基金, 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当时的管理人应接受受托人的决定, 对于该等决定的后果应免除受托人对于管理 人的任何责任; 并且对于管理人方面的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救济, 管理人不应对 受托人进行追偿。 29.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管理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自主决定终止基金: (A) 若受托人不再受监管机构批准; (B)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基金的继续运作违法, 或依管理人之见基金的继续运作是不可行的或不明智的; (C) 若管理人(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认为基金的终止是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D) 若无论何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00,000 美元或等值的指定货币。
基金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基金终止: 1、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等原因导致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的; 5、 本基金达到止损线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平仓操作,将可变现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 6、 如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致使所有基金份额被赎回,且无在途申购申请的(如本基金无赎回机制的,则本条款不适用); 7、 本基金备案失败的;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的能力,根据“本基金的运作维持机制”条款约定终止基金的; 9、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基金终止: 1. 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1 人;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或签署相关协议终止的; 4. 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5.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备案不成功; 6. 管理人与所有投资者书面协商一致; 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 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 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