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的投资. 根据本契约规定应当构成基金资产的所有现金、投资和其他财产应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后立即支付或转给受托人(或按受托人的指示行事)。
基金资产的投资. 投资的责任
12.1 根据本第 12 条条款且在下文第 13 条条款和附表三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可将构成基金资产的任何款项用于投资,信托的投资以及现金或存款存放所用或者兑换而成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在所有方面均由基金管理人而非受托人负全部责任。
基金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处理本基金资产时,应考虑到本契约中载列的任何适用投资限制,除非已就下列任何投资限制取得了香港证监会的批准、许可或豁免或者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香港证监会守则》、手册、守则及/或指引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