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就增值稅而言,龍騰基金在盧森堡被視爲應納稅人,不享有任何進項增值稅抵扣權。增 值稅豁免適用於盧森堡符合基金管理服務資格的服務。龍騰基金所獲得的其他服務可能會 引發增值稅,❹使得龍騰基金須在盧森堡進行增值稅登記,從而能履行就從國外購得的 應稅服務(或在一定範圍內的貨物)自行評定在盧森堡視爲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責任。 原則上,龍騰基金向其基金股東作出的任何支付只要是與基金股東對龍騰基金相關股份的認購相關,因而❹不構成就所提供的任何應稅服務收到的對價的,在盧森堡即不產生增值稅責任。
增值稅. (a)利息收入:根據 36 號文,除非獲特別豁免,中國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原則上須繳納 6%的增值稅連同附加稅。中國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免徵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前,營業稅條例欠缺清晰,但國家稅務總局已解釋此類利息收入原則上應繳納 5% 的營業稅。然而,中國稅務機關慣例上沒有執行徵收營業稅。根據增值稅制度,36 號文規定,中國利息支付者在向非居民收款人支付利息時,應代扣增值稅。然而,實際上,中國利息支付者並無代扣增值稅,而中國稅務機關亦無執行徵收該等利息的增值稅。
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內地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香港投資者源自買賣認可內地基金單位的出售收益暫時豁免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8]1 號通知,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從買賣內地股票及債券、內地股票的紅利、內地債券的利息及其他收入所變現的收益均暫不徵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2]128 號通知,上市公司及債券發行人須從向內地證券投資基金支付的紅利或利息中預扣 20%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通知,內地發行人向認可內地基金宣派的紅利及利息中歸屬於香港投資者的部分須分別預扣 10%及 7%的所得稅。 此外,出售 A 股和 B 股股份(「內地股份」)均須繳納售價總額 0.1%的內地印花稅。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並不適用於購買內地股份。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內地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內地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存款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46 號文通知,內地金融機構開展的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稅[2016]70 號文通知,內地金融機構開展的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同業存款、同業存單以及持有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稅[2016]140 號文通知,內地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財稅[2017]56 號文通知,內地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內地政府近年已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有的稅務法律及法規日後或會修訂或修改。無法保證現時的稅務豁免或優惠日後將不會被廢除。投資者應就彼等於認可內地基金的投資的相關中國內地稅務狀況尋求彼等自身的稅務建議。
增值稅. 根據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相關細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細則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頒佈《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特別納稅辦法」),從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具追溯性效力。根據特別納稅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就各應課稅年度應編製及保留關於關連方交易的同期文件,並應主管稅務當局要求提呈該等文件。同期文件主要包括有關組織架構的資料、營業概覽、關於關連方交易的資料、比較分析與甄選,以及轉讓價格方法的應用。企業符合以下一項標準獲豁免編製同
增值稅.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聯合頒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 增值稅試點的通知》(「36 號文」),以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營改增」)。 36 號文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生效,並正式將金融服務行業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 值稅。繼頒佈 36 號文後,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頒佈多份補充通知, 包括財稅 [2016]140 號文、財稅[2017]2 號文及財稅[2017]56 號文,明確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的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於1993 年12 月13 日頒佈並於2017 年11 月19 日最新修訂及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財政部」)於1993年12 月25日頒佈、於 2011 年10 月28 日最新修訂並於2011 年11 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中國境內從事貨物銷售、提供加工服務、修理及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銷售及進口貨物的實體或個人須繳付增值稅(「增值稅」)。一般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簡化為17%、11%、6%及3%,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3%。
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頒佈並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修訂(相關修訂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一般而言,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其所賺取的銷售所得款項總額減納稅人已付或所享受的可扣減增值稅以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就我們於中國進行的醫藥分銷業務,我們須按17%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 根據最近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修訂及出臺並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 其實施細則,所有在中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服務、修理修配服務及進口貨物的機構或個人,均須繳納增值 稅(「增 值稅」)。應 繳增值稅分為「銷項增值稅」減「進項增值稅」計算。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 條第(2)及第(3) 段另有規定外,銷售或進口貨物的機構或個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7%。提供加工服務及修理修配服務的機構或個人的增值稅稅率亦為17%。
增值稅.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營業稅已完全被增值稅取代。 根據《財稅 [2016] 第 36 號通知》(「第 36 號通知」)及《財稅 [2017]
增值稅. 倘視為在哈薩克斯坦供應貨品或服務、進口貨品及服務在哈薩克斯坦使用或消費以及將貨品或服務輸往哈薩克斯坦境外使用或消費,均會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按國內及進口交易的應課稅金額12%徵收。出口可免繳增值稅,惟納稅人須提供出口證明文件,包括清關文件。部分性質的營業額亦可免繳增值稅,包括若干特定類別的銷售營業額(包括提供有關法律及公證的服務)、有關土地及房屋的營業額以及融資租金付款的利息部分。若干合資格的增值稅課稅人(例如出口商)可申請獲退回進項增值稅超出銷項增值稅的差額。 倘非居民向視為屬於哈薩克斯坦納稅人的居民法人提供服務,根據供應地規例相關服務或會視為於哈薩克斯坦境內提供(例如提供諮詢、核數、法律及辯護、會計或工程服務以及信息處理服務的地點,以買家的業務地點為準)。在此情況下,增值稅根據逆向徵收機制徵收。買家須自行支付應付的增值稅,直至買家繳納有關增值稅後方會成可扣稅進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