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事项 样本条款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本所律师得到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当事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所取得的相关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宋都股份在其为本次回购股份而提交的材料中适当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2 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申请前请仔细阅读《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 持卡人确认,我行已完整向持卡人解释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各条款,并就增加本人责任、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或其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持卡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未明了之处持卡人也已向我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持卡人已充分知悉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各项规定及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1. 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本行需要根据监管相关要求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特此授权汉口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到业务终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数据库、电信、企业(股权)登记、税务、公积金、社保、交管、保险、微信、支付宝等依法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渠道查询、使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养老保
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