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对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核查和验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本次交易的目标资产、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处理、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太极股份的股本结构、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查验、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慧点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有关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其他业务事务履行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其中,对非由政府有关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方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有关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 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的方式进行。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 存。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申请前请仔细阅读《消费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持卡人确认,我行已完整向持卡人解释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各条款,并就增加本人责任、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或其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持卡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未明了之处持卡人也已向我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持卡人已充分知悉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各项规定及法律责任。
声明事项. 1.您同意我行为本业务使用并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本业务的分期期数包括 3 期、6 期、 12 期、18 期、24 期等,不同商品和商户支持的分期期数有所不同,不同商品或商户的相同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也有所不同,具体以掌上生活、商户结算页面等渠道展示为准。您成功申请分期后,需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每期应还本金=申请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您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单期分期利息=申请总金额×单期分期利率,单期分期利率范围为 0%-1.5%,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0%-18%(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您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分期本金 = ∑期限 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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