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契約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應依約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契約期間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含部分退租)。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含部分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含部分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仍應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部分退租者,依退租比例沒入該比例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本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六條規定期限開工、完成興建工程及勘驗,或未能依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完成勘驗時,甲方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並同時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於前項情形,所有乙方已建之各項設施,甲方得選擇由乙方無條件自費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接辦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對於甲方之選擇,乙方均應配合且不得要求任何報酬、補償或賠償。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本契約乙方未能依第六條規定期限開工、完成興建工程及勘驗,或未能依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完成勘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本契約各區工程乙方如未能依第六條規定期限辦理環評變更程序、開工、完成興建工程及勘驗,或未能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限完成勘驗時,甲方得沒入該區履約保證金並同時收回該區域之租賃物,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於前項情形,所有乙方已建之各項設施,甲方得選擇由乙方無條件自費拆除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對 於甲方之選擇,乙方均應配合且不得要求任何報酬、補償或賠償。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乙方於起租日起 1 個月內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理登記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經營業者及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業者。 前項申請作業,若乙方自起租日起 1 年(1 年屆滿前,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同意最長得展延 6 個月)內仍無法取得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身分或乙方已取得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身分而無營運實績,甲方得終止契約,其已繳交之租金、管理費、履約保證金及相關費用不予退還。但乙方自起租日起 6 個月內無法取得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身分, 係為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終止 契約,其理由經甲方認可後,其已繳交之租金、管理費及相關費用無息一次退還,履約保證金於雙方無任何爭議及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乙方不得要求補償其他相關費用。 依前項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返還租賃物。 乙方未取得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身分前,不得先行使用本專區內之進、出口倉貨棧。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20、 租金計收期間起算日滿 4 個月後,如乙方不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時,始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於 2 個月後(合計至少需租滿 6 個月)終止契約交還租賃標的物,屆期本約即行終止,已交付甲方之租金不予退還。 甲方因故未能於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招標作業時,得要求乙方依原契約條件延長租約,續租期限以甲方決標完畢後得標廠商進駐之日為止(續租期限以最長四個月為限),乙方不得拒絕續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應依約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21、 甲方得依業務需要或整體規劃終止、縮減或調整承租區域。
22、 甲方如發現乙方在承租區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已無改善實益,或經甲方限期要求乙方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雖經改善但仍不符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者,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新臺幣 20,000 元。乙方一年內違反法令或契約累計達 3 次,甲方得終止契約。
23、 經甲方巡查發現乙方越界使用等違約情事,則將按日課以懲罰性違約金為 20,000元整,乙方並應即著手改善,經二次課罰、改善無效,得由甲方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1) 甲方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2) 甲方因整體開發需求必須收回土地者。
(3) 乙方積欠應繳租金、管理費及懲罰性違約金,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 2 個月以上,經甲方限期催告仍不繳清者。
(4)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 與義務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乙方改善後仍不符合 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5) 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25、 在契約期間內,如因第二十四條(一)、(二)款不可歸責於乙方情事致甲方提前終 止契約,甲方應於 3 個月前通知乙方,並無息退還乙方預繳未到期之租金及管理費。
26、 租賃標的物之點交及返還:
(1) 乙方應保證其對外開放經營停置汽車及機車之期間不逾契約期間,契約屆滿或終止後,若有任何第三人以乙方同意其使用停車位,向甲方主張權利或拒不遷離時視同乙方無法點交返還租賃標的物,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乙方不得異議。
(2) 除甲、乙雙方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外,乙方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返還甲方,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返還甲方, 除仍應依第 3 條按日計算應給付甲方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20,000 元整,且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101、451 條之適用。
(3) 租賃物返還時如有損壞,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負責修復,否則由甲方代為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確實無法修復,乙方應按契約屆滿或終止時,計算無法修復租賃物之帳面價值,並以該帳面價值賠償甲方(帳面價值之計算:租賃物以取得或建設成本入帳,並以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為帳面價值;折舊按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估計耐用年限,以直線法計列)。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租賃物返還甲方,除仍應依第四條按日計算應給付甲方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甲方按每日租金及管理費標準 5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12
12.1 未能點驗之處理 12
12.2 提前終止契約 12
12.3 契約終止或屆滿之返還 12
12.4 租賃及管理標的逾期返還之違約金 13
12.5 契約終止事由 13
12.6 不可歸責乙方 13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12.1 未能點驗之處理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六條規定期限完成○○港區內設置容量並與台電併聯、正式發電及售電,或未能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限完成勘驗時,經甲方限期要求 乙方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並同時終止本契約,乙方 不得提出異議。 於前項情形,所有乙方已建之各項設施,甲方得選擇由乙方無條件自費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接辦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