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總額. 交易之契約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之額度為上限。當期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準。
契約總額. 本公司從事「非交易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到期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 200%,「交易性」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到期之契約總額,以本公司淨值之 20%為限。
契約總額. A. 非以交易為目的之避險性交易 財會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如超出三分之二應呈報總經理核准之。
B. 以交易為目的之避險性交易 提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 100 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決議,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契約總額. 衍生性金融交易之契約總額限定為美金壹仟萬元或等值新臺幣。
契約總額. 非以交易為目的(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以不超過已持有資產或負債的總額為原則,若有超過部份則應歸類為以交易為目的。
契約總額.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規避風險為原則,不以創造利潤為目的。每季衍生性商品交易總額上限以高階主管人員及董事長依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之該季可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總額為限。
契約總額. 1. 以交易為目的:不得逾資本額之 40﹪。
2. 以避險為目的:不得逾本公司預估當年度進口金額。
契約總額. 1. 非以交易為目的(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 以不超過已持有資產或負債的總額為原則,若有超過部份則應歸類為以交易為目的。
2. 以交易為目的: 交易之契約總額於每年度作評估調整,惟不超過所授權可供交易契約額度以美金參佰萬元為上限,惟情況特殊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契約總額. 1. 避險性交易操作目的之未結清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2. 特定性用途交易目的之未結清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業務需求之金額。
契約總額. A. 避險性交易額度: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 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如超出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應呈報總經理核准之。
B. 特定用途交易: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司累積淨部位之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淨值 10%,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