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服務. 由於有關提供存款服務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提供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此外,由於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於100%,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一項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存款服務. 本公司估計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每年在國電財務的每日存款最高結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之建議上限為人民幣15億元,該建議上限已考慮到:
存款服務. 本集團存放於中航財務之存款適用的利率,應
存款服務. 由於國航新年度上限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中航財務根據國航金融服務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須遵守
存款服務. 本公司已採納有關存款服務的內部控制及監控程序,包括:
存款服務. 預期中航集團存放在中航財務的存款將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交易將獲全面豁免遵守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存款服務. 本 公 司 估 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二十七日止期間在國能財務的每日存款最高結 餘(包括其任何應計 利息)之建議上限為人民幣18.71 億元,該建議上限已考慮到:
存款服務. 由於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百分比率超過5%,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 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此外,由於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百 分比率超過5% 但低於25%,故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本公司 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存款服務. (a) 除銀行按其完全酌情權不時另行規定者外,客戶須就任何及所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人民幣存款賬戶(「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如不止一個賬戶,指其中任何一個或所有賬戶),用於接收由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匯出自跨境貿易賺取的人民幣資金、結算應直接支付予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的人民幣資金,和/或就客戶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而向相關債券發行人付款。
(b) 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只可由客戶用於本第 17.3(a)條中所述之目的,或是銀行不時規定或允許的有關目的。
(c) 除非得銀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得向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存款或從中轉賬或提款。惟就上文第 17.3(a)條中所述之目的除外,並應以實際交易金額和/或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的金額為限。
(d) 從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提取人民幣資金取決於相關貨幣之供應情況。銀行保留權利在必要時以其他貨幣向客戶付款。
(e) 客戶應確保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內積累的人民幣資金總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銀行釐定的跨境貿易結算和/或購買人民幣債券所需的必要金額(該等釐定應為最終和決定性的,並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f) 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而言,銀行現有的香港指定企業客戶(由銀行完全絶對酌情批准)將被要求以 TSE 之身份另行開立與維持一個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
(g) 任何或所有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因任何原因關閉後,該等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將按銀行絕對酌情釐定之匯率轉換成港元(或銀行確定的其他貨幣)。
(h) 如果銀行認為(該等意見應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任何人民幣存款 (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任何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犯罪或非法活動,或是非出於第 17.3(a)條中所述目的,或是與相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相稱,或是以其他方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RMBTS 條款與條件,銀行有權隨時拒絕接收該等人民幣存款(或其中任何該等部分)或該等交易,而無須事先通知,亦無須說明理由及無須承擔責任。銀行可絕對酌情不時決定對任何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施加限制,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i) 如發現存入客戶任何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的人民幣鈔票為假鈔或疑似假鈔,則在不損害銀行任何其他權利、權力與補償的前提下,且作為該等權利、權力與補償之補充,銀行有權並獲得客戶授權(無須發送通知,亦無須承擔責任)將該等鈔票的等額款項 (按銀行不時採納的現行買入或賣出匯率計算)從客戶在銀行維持的任何賬戶中扣除。銀行亦獲得授權可按照其絕對酌情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置該等假鈔或疑似假鈔,並報告 給相關當局。對於直接或間接因該等鈔票而產生或與之有關或相關的針對銀行所提起,或銀行遭受或招致的所有訴訟、申索、法律程序、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以及銀 行為此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客戶應向銀行作出彌償。
存款服務. 新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內,本集團在國能財務的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息)不高於人民 幣75 億 元。該上限涵蓋本集團根據新金融 服務協議進行現金存款、票據承兌、循環委貸業務等在國能財務新核心 系統現金管理模塊下產生的存放在國能財務的相關總資金餘額。 該上限乃經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