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服務 样本条款

存款服務. 本公司估計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每年在國電財務的每日存款最高結 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 息)之建議上限為人民幣27 億元,該建議上限 已考慮到:
存款服務.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而言,由於存款服務所適用 的一項或多項百分比率超逾5%,故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本公司將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年度刊發的年度報告及賬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此外,由於存款服務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百分比率超過25% 但低於 75%,故存款服務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 下有關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存款服務. 本公司已採納有關存款服務的內部控制及監控程序,包括:
存款服務. 本 公 司 估 計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二十七日止期間在國能財務的每日存款最高結 餘(包括其任何應計 利息)之建議上限為人民幣18.71 億元,該建議上限已考慮到:
存款服務. 由於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百分比率超過5%,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 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此外,由於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存款服務之相關百 分比率超過5% 但低於25%,故提供存款服務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本公司 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存款服務. 根 據2014 年1 月20 日 及2015 年3 月27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的金融 服務協議,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及2016 年12 月31 日止 三個年度及截至2017 年4 月30 日止四個月,本集團在大唐財務公司的 日最高存款餘額分別約為人民幣4.30 億元、人民幣8.69 億元、人民幣
存款服務. 新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內,本集團在國能財務的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息)不高於人民 幣75 億 元。該上限涵蓋本集團根據新金融 服務協議進行現金存款、票據承兌、循環委貸業務等在國能財務新核心 系統現金管理模塊下產生的存放在國能財務的相關總資金餘額。 該上限乃經考慮:
存款服務. 存款利率不低於:(i)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存款的存款利率;或(ii)主要獨立商業銀行提供的同期同類存款的掛牌利率。
存款服務. (a) 除銀行按其完全酌情權不時另行規定者外,客戶須就任何及所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人民幣存款賬戶(「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如不止一個賬戶,指其中任何一個或所有賬戶),用於接收由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匯出自跨境貿易賺取的人民幣資金、結算應直接支付予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的人民幣資金,和/或就客戶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而向相關債券發行人付款。
存款服務. 我們存放於順豐財司的存款利率不會低於:(i)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或(ii)獨立商業銀行向我們及我們的附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該利率與市場利率一致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就該委託貸款向順豐財司支付的手續費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類服務市場利率確定,並等於或優於主要獨立商業銀行提供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