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程序. 42.1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42.2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42.3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定标方案,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项目定标方案应当对清标内容、定标操作细则、择优要素及优先级别等内容予以明确。 42.4 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按照规定可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工程项目,先择优后竞价;单项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下且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以先竞价后择优; 4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42.6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2.7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应同时组建 3 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2.8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42.9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系统中提交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打印选票签名确认,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 42.10 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交由交易中心归档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提交中标信息确认时,应认真核对中标公示信息,无误后再签名确认。 42.11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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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程序. 42.1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HGAHGB12400278
44.1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2.2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44.2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结合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实际,制定项目定标办法,细化择优要素、竞价因素,明确定标流程、投票规则等内容。招标人在将项目定标办法报水行政管理部门。招标公告对外发布后不得更改项目定标方案,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42.3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定标方案,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项目定标方案应当对清标内容、定标操作细则、择优要素及优先级别等内容予以明确。
42.4 44.3 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按照规定可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工程项目,先择优后竞价;单项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下且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以先竞价后择优;
4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42.6 44.4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 7 人或以上单数,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中产生(本项目监督部门除外)。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项目主管部门(本项目监督部门除外)或本镇街(园区)相关单位中确定;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含母公司其他子公司)、子公司中确定。如定标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从市水务局组建的评定分离招标备选库中补充抽取。
44.5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 2 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2.7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应同时组建 3 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44.6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2.8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44.7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招标人应在评标环节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42.9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系统中提交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打印选票签名确认,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44.8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选票中填写推荐中标人名单(须说明推荐理由),选票签名确认,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42.10 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交由交易中心归档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提交中标信息确认时,应认真核对中标公示信息,无误后再签名确认44.9 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上传到交易系统,并同时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定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提交中标信息确认时,应认真核对中标公示信息,无误后再签名确认。
42.11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44.10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项目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如有)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项目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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