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責任 样本条款

客戶之責任. 一、 客戶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及/或終止租用本公司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客戶之責任. IBM 之效能取決於「客戶」對於以下「客戶」責任之管理與執行,「客戶」不得就該等責任向 IBM 收取任何費用。前揭責任之履行如有延遲,可能影響 IBM 完成 Training Setup Services 之能力。「客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客戶之責任. 21.5.1 客戶承諾按新鴻基之要求執行及簽署與實施、簽訂及履行本協議有關之任何行動、契約、文件或事項。客戶不可撤回地委任新鴻基為其受託代表人,執行及簽訂任何在本協議下客戶承諾執行或簽訂但其在新鴻基要求下未能完成之任何行動、契約、文件及事項。
客戶之責任. 1. 貴客戶應自行取得合適標的運行之硬體設備、作業系統、軟體程式或操作人員等。
客戶之責任. 10.1 在不損害第 3.8 條之原則下,除非第 10.2 項條文適用,否則因任何人士 (不論是否獲得客戶授權) 取用及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交易) 及/或網站及/或取用任何內容而引致之一切後果,客戶將完全負責並負上全部法律責任。
客戶之責任. 7.1 客戶不會及/或准許他人同時透過多於不時訂定的最高登記數目之電腦連接使用服務,否則,香港寬頻企業方案保留向客戶收取透過前述數目之電腦連接使用服務的服務費之權利;
客戶之責任. (a) 識別代號和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者 客戶只能為其自有賬戶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立直接付款授權。客戶須為其提供給銀行註冊賬戶綁定服務和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每個識別代號和每個賬戶現時真正的擁有者或授權使用者。客戶若指示銀行為客戶就快速支付系統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任何賬戶,即視為確認客戶為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現時真正的擁有者或授權使用者。這對於手機號碼而言尤為重要,因為手機號碼在香港可能會被循還再用。
客戶之責任. (e) 倘客戶不時向本行提供之客戶資料有任何變動,客戶同意立即並於任何情況下 在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以立即回應本行索取客戶資料之任何要求,以及倘若客戶資料有任何變動致使現有的自我申報證明變為無效,則於三十(30)日內向本行提供新及有效的 FATCA 及/或 CRS 自我申報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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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代理服务费收取 方式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支払条件 納入検査終了後,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してから40日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留意事項 入札説明書本文に記載のとおり,一般競争入札参加申請時及び入札時には下記の書類等が必要となります。不備がある場合,失格又は入札無効となる場合がありますのでご注意ください。なお,一般競争入札参加資格認定通知書の再発行は行いません。

  • 契約締結日 令和元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