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仅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适用)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扣除: 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第八章)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9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具备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只给于15%扣除)。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7.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响应的货物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维护产品时,需根据第三章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 关于本项目采购包中执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情况、具体扣除比例和规则详见第五章。 7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维护产品时,需根据第三章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 中小企业。 10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5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明函》原件。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则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7.1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7.1.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7.1.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若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7.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1.4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予以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1.5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8 本项目标的名称及 所属行业 8.1 标的名称: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清单”; 8.2 所属行业: □农、林、牧、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渔业 □交通运 □零售业 □仓储业 □邮政业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 □物业管 □租赁和商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经营 理 服务业 9 解释 9.1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5 款)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以财库〔2022〕3 号文为准,即:认定为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9.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 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0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 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46 号)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其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信息系统集成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