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样本条款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本社區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附圖六】,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臺,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住戶共同維護使用,日後若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除另有約定外,應依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如電梯機房、樓梯間、機房、水箱等為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或由任一戶私自佔用,且不得搭蓋違建、採光罩、遮雨棚、鐵窗、廣告物、無線電發射基地台或為其他有損害社區住戶之行為。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買方同意賣方得於屋頂平臺留設太陽能線路管路,供社區規劃架設綠能發電。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一)本社區之屋頂平台、樓梯間公共空間如附件二,供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管理使用,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約定專用 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避難平臺(含屋脊裝飾物、監視攝影裝置)及屋頂突出物為本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共用並由本案管理委員會 負責維管,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消防救災、公眾避難、逃生)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惟本案 A棟及B 棟之屋頂非為屋頂避難平臺,其中 B 棟之屋頂平臺約定由第 S3 戶店面住戶永久管理及無償依法使用,詳【附件七之一 露台、店面屋頂平臺約定專用平面圖】著藍色部分。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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