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律师声明事项 Clause in Contracts

律师声明事项.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基于发行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均已经各当事方适当且充分的授权和签署;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如下: 1. 公司已保证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已经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已保证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时已假设,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或者抄录、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债权债务抵偿协议

律师声明事项.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证明、确认和追认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及依据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依法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 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3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 2.4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本所律师评判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和追认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或承诺等文件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发行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和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专业查验和评价的适当资格。除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发表意见的事项外,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书或其他专业报告以及股票发行方案等发行文件的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申报文件中自行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 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